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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2017-10-12 18:41:00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确认接纳贷款人所发出之授信函,据此,贷款人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授信。根据授信函之有关条文,本公司接受若干特定履约责任,有关详情载列於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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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由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公告规定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确认接纳一间银行(作为贷款人)(「贷款人」)所发出之授信函(「授信函」),据此,贷款人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本金总额为800,000,000港元之循环贷款(「授信」)。

根据授信函,发生下列任何事项均属违约事件:

(i) 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北控水务集团」)并无或不再直接或间接拥有附带本公司至少25%投票权之实益股权,而当中并无担保或产权负担;

(ii) 北控水务集团并非或不再直接或间接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及╱或并无或不再监督本公司;

(iii)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控股」)并无或不再直接或间接拥有附带北控水务集团至少35%投票权之实益股权,而当中并无任何担保或产权负担;

(iv) 北京控股并非或不再直接或间接为北控水务集团单一最大股东,及╱或并无或不再监督北控水务集团及╱或控制北控水务集团之管理;

(v)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控股集团」)并无或不再直接或间接拥有附带北京控股至少40%投票权之实益股权,而当中并无任何担保或产权负担;

(vi) 北京控股集团并非或不再直接或间接为北京控股单一最大股东及╱或并无或不再监督北京控股;及

(vii) 北京控股集团并无或不再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效全资拥有、监督及控制。

倘发生以上任何事件,贷款人可通知本公司,取消授信及宣布全部未偿还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根据授信应计的全部其他款项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届时授信将即时取消及该等全部未偿还贷款及款项将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北控水务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约32.37%及为本公司之单一最大股东;北京控股为北控水务集团之控股股东;及北京控股集团为北京控股之控股股东。

本公司在有关之披露责任继续存在之情况下,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