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安排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作为承租人)与北银租赁(作为出租人)分别订立融资租赁协议I、融资租赁协议II、融资租赁协议III及融资租赁协议IV,据此,北银租赁将分别按照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作出之指示向河南平煤及河南国建分别购买租赁资产I、租赁资产II、租赁资产III及租赁资产IV,总代价为人民币98,000,000元。各项租赁资产其後出租予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如适用),为期3年。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各项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於整个租赁期内归属於北银租赁。於各租赁期结束时及待安阳新昊就融资租赁协议I作出付款、内黄中光就融资租赁协议II作出付款、内黄中久就融资租赁协议III作出付款及内黄中久就融资租赁协议IV作出付款後,款项为(i)相关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有应付金额;及(ii)各项租赁资产之代价分别为人民币22,256,000元、人民币23,968,000元、人民币22,256,000元及人民币15,408,000元後,各项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分别归属於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
顾问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与北银租赁订立顾问协议I、顾问协议II、顾问协议III及顾问协议IV,据此,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同意委聘北银租赁就租赁资产I、租赁资产II、租赁资产III及租赁资产IV提供若干顾问服务,有关服务包括(其中包括)就租赁资产I、租赁资产II、租赁资产III及租赁资产IV进行资产估值及监督彼等之运作,总服务费分别为人民币546,000元、人民币588,000元、人民币546,000元及人民币378,000元,应分3期每年支付予北银租赁。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融资租赁协议、前融资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及前顾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与同一订约方於十二个月期间内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融资租赁协议、前融资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及前顾问协议於计算相关百分比率以厘定须予公告交易之分类时须予合并计算。
由於有关融资租赁协议、前融资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前顾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若干载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适用比率超过5%但全部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融资租赁协议、前融资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前顾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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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作为承租人)与北银租赁(作为出租人)分别订立融资租赁协议I、融资租赁协议II、融资租赁协议III及融资租赁协议IV,据此,北银租赁将分别按照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作出之指示向河南平煤及河南国建分别购买租赁资产I、租赁资产II、租赁资产III及租赁资产IV,总代价为人民币98,000,000元。各项租赁资产其後出租予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如适用),为期3年。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各项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於整个租赁期内归属於北银租赁。於各租赁期结束时及待安阳新昊就融资租赁协议I作出付款、内黄中光就融资租赁协议II作出付款、内黄中久就融资租赁协议III作出付款及内黄中久就融资租赁协议IV作出付款後,款项为(i)相关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有应付金额;及(ii)各项租赁资产之代价分别为人民币22,256,000元、人民币23,968,000元、人民币22,256,000元及人民币15,408,000元後,各项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分别归属於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
融资租赁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出租人: 北银租赁(就各项融资租赁协议而言)
承租人: 安阳新昊(就融资租赁协议I而言);
内黄中光(就融资租赁协议II而言);及
内黄中久(就融资租赁协议III及融资租赁协议IV而言)。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北银租赁及其相关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融资租赁协议包括(i)北银租赁向河南平煤及河南国建购买各项租赁资产;及(ii)北银租赁将租赁资产I、租赁资产II、租赁资产III及租赁资产IV分别出租予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之直接租赁安排,其详情论述如下。
买卖安排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北银租赁将分别按照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作出之指示向河南平煤及河南国建购买租赁资产I、租赁资产II、租赁资产III及租赁资产IV,总代价为人民币98,000,000元,具体各项代价如下:
(i) 租赁资产I,人民币26,000,000元;
(ii) 租赁资产II,人民币28,000,000元;
(iii) 租赁资产III,人民币26,000,000元;及
(iv) 租赁资产IV,人民币18,000,000元。
有关买卖各项租赁资产之代价将由北银租赁根据北银租赁、河南平煤、河南国建及有关承租人(即分别为租赁资产I之承租人安阳新昊、租赁资产II之承租人内黄中光、租赁资产III之承租人内黄中久及租赁资产IV之承租人内黄中久)之间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分别订立之四方采购协议所载之条款向河南平煤及河南国建支付,并由各四方采购协议之订约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并经参考各项租赁资产之现行市价後厘定。
各项代价须待各项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若干条件达成後方会支付,包括(其中包括)北银租赁已收到确认各项租赁资产之拥有权之相关证明文件;及北银租赁已收到确认有关下文「租赁付款」项下第三段所述之有关各项融资租赁协议之若干质押之适用登记手续已完成之相关证明文件。
直接租赁安排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北银租赁已同意分别将租赁资产I、租赁资产II、租赁资产III及租赁资产IV出租予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为期3年。北银租赁将以书面通知各项租赁资产之融资租赁期之开始日期。
租赁付款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分别就融资租赁协议I、融资租赁协议II、融资租赁协议III及融资租赁协议IV应付北银租赁之估计租赁付款总额将为人民币114,406,053元,即租赁成本本金总额人民币14,112,000元、估计合计利息总额约人民币16,406,053元及转让租赁资产拥有权之代价人民币83,888,000元。
(i) 融资租赁协议I之租赁成本本金人民币3,744,000元、估计合计利息约人民币4,352,626元及转让租赁资产I拥有权之代价人民币22,256,000元;
(ii) 融资租赁协议II之租赁成本本金人民币4,032,000元、估计合计利息约人民币4,687,444元及转让租赁资产II拥有权之代价人民币23,968,000元;
(iii) 融资租赁协议III之租赁成本本金人民币3,744,000元、估计合计利息约人民币4,352,626元及转让租赁资产III拥有权之代价人民币22,256,000元;及
(iv) 融资租赁协议IV之租赁成本本金人民币2,592,000元、估计合计利息约人民币3,013,357元及转让租赁资产IV拥有权之代价人民币15,408,000元。
租赁成本本金总额及估计合计利息总额须分12期每季度支付,而转让租赁资产拥有权之代价须於各租赁期末支付。利息乃按浮动利率计算,并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之5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溢价作出调整。
承租人於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责任将由(其中包括)以下各项作保证:(a)质押安阳新昊(就融资租赁协议I)、内黄中光(就融资租赁协议II)及内黄中久(就融资租赁协议III)之全部股权;(b)本公司及河南平煤各自(就各项融资租赁协议)提供之公司担保;(c)质押各项租赁资产(就各项融资租赁协议而言,如适用);及╱或(d)质押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及内黄中久应收电费(就各项融资租赁协议而言,如适用)。
租赁资产之拥有权
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各项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於整个租赁期内归属於北银租赁。於各租赁期结束时及待安阳新昊就融资租赁协议I作出付款、内黄中光就融资租赁协议II作出付款、内黄中久就融资租赁协议III作出付款及内黄中久就融资租赁协议IV作出付款後,款项为(i)相关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有应付金额;及(ii)各项租赁资产之代价分别为人民币22,256,000元,人民币23,968,000元,人民币22,256,000元及人民币15,408,000元後,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分别归属於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
顾问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与北银租赁订立顾问协议I、顾问协议II、顾问协议III及顾问协议IV,据此,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内黄中久及内黄中久同意委聘北银租赁就租赁资产I、租赁资产II、租赁资产III及租赁资产IV提供若干顾问服务,有关服务包括(其中包括)就租赁资产I、租赁资产II、租赁资产III及租赁资产IV进行资产估值及监督彼等之运作,总服务费分别为人民币546,000元、人民币588,000元、人民币546,000元及人民币378,000元,应分3期每年支付予北银租赁。
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估计租赁付款总额及顾问协议项下之服务费乃由融资租赁协议及顾问协议之订约方按公平磋商并经参考租赁本金金额及可比较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之融资租赁之现行市场利率厘定。
订立融资租赁安排及顾问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融资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乃由有关订约方按一般商业条款并经公平磋商後协定,其向本集团提供长期财务资源及有关顾问服务,以供发展该等项目。因此,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出租人之资料
北银租赁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融资租赁公司。
有关承租人之资料
安阳新昊、内黄中光及内黄中久均为本公司间接拥有80.2%权益之附属公司,并主要从事投资、开发、建设及营运光伏发电站。
有关本集团及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活动为投资控股。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及管理光伏发电站、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及风电相关业务,其非核心业务为於中国从事卷烟包装的设计、印刷及销售。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融资租赁协议、前融资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及前顾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与同一订约方於十二个月期间内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融资租赁协议、前融资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及前顾问协议於计算相关百分比率以厘定须予公告交易之分类时须予合并计算。
由於有关融资租赁协议、前融资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前顾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若干载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适用比率超过5%但全部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融资租赁协议、前融资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前顾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安阳新昊」 指 安阳新昊新能源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间接拥有80.2%权益之附属公司以及河南平煤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北控光伏」 指 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北银租赁」 指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公司」 指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顾问协议」 指 顾问协议I、顾问协议II、顾问协议III及顾问协议IV
「顾问协议I」 指 安阳新昊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就提供有关租赁资产I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之顾问协议
「顾问协议II」 指 内黄中光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就提供有关租赁资产II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之顾问协议
「顾问协议III」 指 内黄中久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就提供有关租赁资产III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之顾问协议
「顾问协议IV」 指 内黄中久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就提供有关租赁资产IV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之顾问协议
「巢湖睿阁」 指 巢湖睿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巢湖睿阁顾问协议」 指 北控光伏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就提供有关巢湖睿阁租赁资产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之顾问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巢湖睿阁融资租赁协议」指 巢湖睿阁、北控光伏及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巢湖睿阁租赁资产」 指 有关於中国安徽省巢湖市建设一个2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及配套设施,其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134,000,000元(未经审核),即巢湖睿阁融资租赁协议之标的事宜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大理瑞德兴阳」 指 大理瑞德兴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大理瑞德兴阳顾问协议」指 北控光伏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就提供有关大理瑞德兴阳租赁资产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之顾问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大理瑞德兴阳融资租赁协议」指 大理瑞德兴阳、北控光伏及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大理瑞德兴阳租赁资产」指 有关於中国云南省大理市建设一个2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及配套设施,其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123,000,000元(未经审核),即大理瑞德兴阳融资租赁协议之标的事宜
「融资租赁协议」 指 融资租赁协议I、融资租赁协议II、融资租赁协议III及融资租赁协议IV
「融资租赁协议I」 指 安阳新昊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以总代价人民币26,000,000元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融资租赁协议」一节
「融资租赁协议II」 指 内黄中光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以总代价人民币28,000,000元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融资租赁协议」一节
「融资租赁协议III」 指 内黄中久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以总代价人民币26,000,000元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融资租赁协议」一节
「融资租赁协议IV」 指 内黄中久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以总代价人民币18,000,000元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融资租赁协议」一节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广宗县富平」 指 广宗县富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广宗县富平顾问协议」指 北控光伏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就提供有关广宗县富平租赁资产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之顾问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广宗县富平融资租赁协议」指 广宗县富平、北控光伏及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广宗县富平租赁资产」指 有关於中国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建设一个2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及配套设施,其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100,000,000元(未经审核),即广宗县富平融资租赁协议之标的事宜
「河南国建」 指 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一名独立第三方
「河南平煤」 指 河南平煤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间接拥有80.2%权益之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任何第三方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济南长峡」 指 济南长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济南长峡顾问协议」 指 北控光伏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就提供有关济南长峡租赁资产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之顾问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济南长峡融资租赁协议」指 济南长峡、北控光伏及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济南长峡租赁资产」 指 有关於中国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建设一个2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及配套设施,其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120,000,000元(未经审核),即济南长峡融资租赁协议之标的事宜
「宽城埃菲生」 指 宽城埃菲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宽城埃菲生顾问协议」指 宽城埃菲生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就提供有关宽城埃菲生租赁资产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之顾问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宽城埃菲生融资租赁协议」指 宽城埃菲生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宽城埃菲生租赁资产」指 有关於中国河北省宽城县建设一个2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及配套设施,其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135,000,000元(未经审核),即宽城埃菲生融资租赁协议之标的事宜
「开封阳源清」 指 开封阳源清新能源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间接拥有80.2%权益之附属公司及河南平煤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开封阳源清顾问协议」指 开封阳源清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就提供有关开封阳源清租赁资产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之顾问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之公告
「开封阳源清融资租赁协议」指 开封阳源清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之公告
「开封阳源清租赁资产」指 有关於中国河南省开封市建设一个18.2兆瓦之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及配套设施,其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之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93,912,000元(未经审核),即开封阳源清融资租赁协议之标的事宜
「租赁资产」 指 租赁资产I、租赁资产II、租赁资产III及租赁资产IV
「租赁资产I」 指 有关於中国河南省安阳市建设一个4兆瓦之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及配套设施,其於本公告日期之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30,167,600元(未经审核),即融资租赁协议I之标的事宜
「租赁资产II」 指 有关於中国河南省内黄县建设一个5.9兆瓦之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及配套设施,其於本公告日期之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31,830,000元(未经审核),即融资租赁协议II之标的事宜
「租赁资产III」 指 有关於中国河南省内黄县建设一个5.9兆瓦之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及配套设施,其於本公告日期之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27,848,900元(未经审核),即融资租赁协议III之标的事宜
「租赁资产IV」 指 有关於中国河南省安阳市建设一个3.75兆瓦之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及配套设施,其於本公告日期之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21,050,100元(未经审核),即融资租赁协议IV之标的事宜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兆瓦」 指 兆瓦,相等於1,000,000瓦
「内黄中光」 指 内黄中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间接拥有80.2%权益之附属公司及河南平煤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内黄中久」 指 内黄中久新能源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间接拥有80.2%权益之附属公司及河南平煤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前顾问协议」 指 森兴顾问协议、中晶顾问协议、中鑫顾问协议、巢湖睿阁顾问协议、大理瑞德兴阳顾问协议、广宗县富平顾问协议、济南长峡顾问协议、宽城埃菲生顾问协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能顾问协议、张家口万全区光晨顾问协议及开封阳源清顾问协议
「前融资租赁协议」 指 森兴融资租赁协议、中晶融资租赁协议、中鑫融资租赁协议、巢湖睿阁融资租赁协议、大理瑞德兴阳融资租赁协议、广宗县富平融资租赁协议、济南长峡融资租赁协议、宽城埃菲生融资租赁协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能融资租赁协议、张家口万全区光晨融资租赁协议及开封阳源清融资租赁协议
「该等项目」 指 於中国河南省安阳市建设一个4兆瓦之分布式光伏发电站之项目,即融资租赁协议I之标的事宜;於中国河南省内黄县建设一个5.9兆瓦之分布式光伏发电站之项目,即融资租赁协议II之标的事宜;於中国河南省内黄县建设一个5.9兆瓦之分布式光伏发电站之项目,即融资租赁协议III之标的事宜;及於中国河南省安阳市建设一个3.75兆瓦之分布式光伏发电站之项目,即融资租赁协议IV之标的事宜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森兴顾问协议」 指 北控光伏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就提供有关森兴租赁资产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之顾问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之公告
「森兴融资租赁协议」 指 森兴新能源、北控光伏及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之公告
「森兴租赁资产」 指 有关於中国河北省唐县建设一个2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其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100,000,000元(未经审核),即森兴融资租赁协议之标的事宜
「森兴新能源」 指 唐县森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能」指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能顾问协议」指 北控光伏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就提供有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能租赁资产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之顾问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能融资租赁协议」指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能、北控光伏及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能租赁资产」指 有关於中国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建设一个2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及配套设施,其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113,000,000元(未经审核),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能融资租赁协议之标的事宜
「中晶顾问协议」 指 北控光伏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就提供有关中晶租赁资产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之顾问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之公告
「中晶融资租赁协议」 指 中晶新能源、北控光伏及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之公告
「中晶租赁资产」 指 有关於中国安徽省长丰县建设一个2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其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100,000,000元(未经审核),即中晶融资租赁协议之标的事宜
「中晶新能源」 指 合肥中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间接拥有60%权益之附属公司
「中鑫顾问协议」 指 北控光伏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就提供有关中鑫租赁资产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之顾问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之公告
「中鑫融资租赁协议」 指 中鑫新能源、北控光伏及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之公告
「中鑫租赁资产」 指 有关於中国安徽省长丰县建设一个2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其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100,000,000元(未经审核),即中鑫融资租赁协议之标的事宜
「中鑫新能源」 指 合肥中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间接拥有60%权益之附属公司
「张家口万全区光晨」 指 张家口万全区光晨新能源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张家口万全区光晨顾问协议」指 北控光伏与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就提供有关张家口万全区光晨租赁资产之若干顾问服务订立之顾问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之公告
「张家口万全区光晨融资租赁协议」指 张家口万全区光晨、北控光伏及北银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张家口万全区光晨租赁资产」指 有关於中国河北省张家口市建设一个2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及配套设施,其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105,000,000元(未经审核),即张家口万全区光晨融资租赁协议之标的事宜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