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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控清洁能源集团(1) 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及(2) 有关授出期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7-08-10 22:24:00

担保

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附属公司及苏州中来(作为担保人)与华融信托订立担保协议,据此,附属公司及苏州中来分别同意提供担保。

期权

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附属公司及苏州中来(作为信托计划次级单位之持有人)及大连银行(作为信托计划优先单位之持有人)订立期权协议,内容有关设立最高代价人民币716,895,600元及由附属公司与苏州中来按40:60之比例分摊之期权。期权可於设立信托计划日期起计第三周年内之任何日期行使。

上市规则之涵义

担保

由於有关附属公司提供担保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附属公司提供担保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附属公司提供担保构成向实体提供垫款,且其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界定之资产比率超过8%。附属公司提供担保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任。

期权

由於有关附属公司授出期权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附属公司授出期权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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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

认购事项

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华融信托(作为受托人)与附属公司订立信托计划协议,据此,附属公司同意认购信托计划项下为数人民币6,340,100元之次级单位。本集团拟以其内部财务资源为认购事项提供资金。

信托计划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信托单位根据信托计划,将发行之优先单位为人民币776,624,800元及将发行之次级单位为人民币15,849,700元。优先单位於信托计划清算时较次级单位享有优先权。

次级单位持有人有权於信托计划结束时享有信托计划之余下权益。

期限优先单位之期限为15年。

次级单位之期限为15.5年,其届满後信托计划将予以清算。所得款项用途根据信托计划发行优先单位及次级单位筹集之所得款项应用於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拟将借款之所得款项用於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华融信托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据此,华融信托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须待若干条件获达成後方会取得借款,包括(其中包括)担保协议的签署。

担保

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附属公司及苏州中来(作为担保人)与华融信托订立担保协议,据此,附属公司及苏州中来分别同意提供担保。

为明确彼等之间分摊责任,附属公司及苏州中来已进一步同意:

(1) 倘华融信托根据担保追究附属公司,附属公司有权就华融信托所申索金额之60%向苏州中来寻求弥偿保证,须以现金支付;或

(2) 倘华融信托根据担保追究苏州中来,苏州中来有权就华融信托所申索金额之40%向附属公司寻求弥偿保证,须以现金支付。

附属公司於有关担保协议项下之责任乃由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担保人担保。

於本公告日期,三名借款人之共同唯一股东持有附属公司之15%股权;且有关共同唯一股东(亦为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之三名最终股东各自为本集团若干非重大附属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09条)之董事。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其他借款人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於本公告日期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期权

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附属公司及苏州中来(作为信托计划次级单位之持有人)及大连银行(作为信托计划优先单位之持有人)订立期权协议,内容有关设立最高代价人民币716,895,600元及由附属公司与苏州中来按40:60之比例分摊之期权。期权可於设立信托计划日期起计第三周年内之任何日期行使。

附属公司与苏州中来可能代对方先行清偿期权协议项下之责任。倘大连银行要求附属公司购买所有优先单位,附属公司有权就60%代价向苏州中来寻求弥偿保证。於付款後,附属公司将60%优先单位转让予苏州中来,即为数人民币430,137,360元之优先单位。倘大连银行要求苏州中来购买所有优先单位,苏州中来有权就40%代价向附属公司寻求弥偿保证。於付款後,苏州中来将40%优先单位转让予附属公司,即为数人民币286,758,240元之优先单位。

倘大连银行要求附属公司购买优先单位,根据信托计划收购所有优先单位之最高代价应为人民币716,895,600元,须以现金支付。

附属公司於期权协议项下之责任乃由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担保人担保。代价应根据优先单位於设立信托计划日期起计第三周年之面值。

根据信托计划按上述条款完成收购优先单位後,信托计划将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信托计划尚未成立及并无过往财务业绩。

净影响

倘附属公司须履行担保及大连银行就附属公司行使期权,附属公司将有权(1)就(i)华融信托根据担保所申索金额之60%;及(ii)收购优先单位之60%代价,向苏州中来提出申索;及(2)在信托计划期限透过持有信托计划项下之优先单位及次级单位收取其於担保项下之部分付款。

有关订约各方之资料

本集团及本公司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活动为投资控股。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投资、发展、建设、营运及管理光伏发电站、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及风力发电相关业务以及从事设计、印刷及销售卷烟包装。

附属公司

附属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拥有85%权益之附属公司,且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9条,附属公司为本公司之非重大附属公司。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发展、建设、营运及管理光伏发电站及其他发电相关业务。

附属公司担保人

附属公司担保人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且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主要从事有关光伏发电业务之设备贸易及提供谘询服务。

华融信托

华融信托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主要从事提供信托及谘询服务。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於本公告日期,华融信托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大连银行

大连银行主要於中国从事一般银行服务之提供。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於本公告日期,大连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苏州中来

苏州中来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及主要从事制造、销售及营销太阳能组件。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於本公告日期,苏州中来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认购事项、提供担保及授出期权之理由及裨益

借款人与华融信托订立借款协议,藉以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之发展融资。本集团作为该等项目之主要EPC承包商,并取得各借款人之全部股权作为担保,以解决其潜在风险。

董事认为,认购事项、提供担保及授出期权将令借款人取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而本集团为此等项目提供EPC服务)所需之长期融资。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认购事项、提供担保及授出期权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一般商业条款以及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担保

由於有关附属公司提供担保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附属公司提供担保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附属公司提供担保构成向实体提供垫款,且其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界定之资产比率超过8%。附属公司提供担保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任。

期权

由於有关附属公司授出期权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附属公司授出期权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一般事项

概无董事於信托计划协议、担保协议及期权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故彼等毋须就批准有关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大连银行」指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指董事会

「借款人」指在中国成立之34间公司,主要从事开发、建设、营运及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及光伏发电相关业务

「本公司」指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EPC」指工程、采购、建造及建造後服务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指以华融信托为受益人就借款人根据借款协议应付之所有款项(包括本金及应计利息)之借款人还款责任提供最高为数人民币1,242,102,700元之担保

「担保协议」指(1) 附属公司与华融信托就担保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之担保协议;及

(2) 苏州中来与华融信托就担保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之担保协议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华融信托」指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苏州中来」指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其股份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SZ.300393)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借款」指根据信托计划将提供予借款人之本金总额为人民币792,474,500元之借款,实际年利率为6.31%,期限为15年

「借款协议」指华融信托(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就借款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之借款协议

「期权」指大连银行要求附属公司及╱或苏州中来购买信托计划项下最高为数人民币716,895,600元之所有优先单位之权利

「期权协议」指大连银行、附属公司与苏州中来就期权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之协议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事项」指附属公司根据信托计划协议认购信托计划内为数人民币6,340,100元之次级单位

「附属公司」指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於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间接拥有85%权益之附属公司

「附属公司担保人」指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於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信托计划」指华融信托就提供借款而将成立之华融? 北控清洁能源电力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协议」指华融信托与附属公司就认购事项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之信托计划协议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