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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控清洁能源集团获豁免关连交易有关成立合资公司

2017-08-08 22:22:00

成立合资公司

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订约方就於中国成立合资公司订立协议。合资公司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0,000,000元。合资公司将在成立後投资、发展及营运清洁能源发电相关项目(包括风力发电)。

上市规则之涵义

执行董事胡晓勇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彼间接拥有订约方B之全部已发行股本,故订约方B为本公司关连人士之联系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约方B之投资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於有关订约方B之投资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订约方B之投资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披露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执行董事黄卫华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彼直接拥有订约方C之81%股权,故订约方C为本公司关连人士之联系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约方C之投资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於有关订约方C之投资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订约方C之投资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披露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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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资公司

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订约方就於中国成立合资公司订立协议。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出资: 合资公司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0,000,000元。各订约方将以现金作出之出资载列如下:

订约方 出资 於合资公司之概约股权

(人民币) (%)

订约方A 360,000,000 50.00

订约方B 60,000,000 8.33

订约方C 30,000,000 4.17

订约方D 30,000,000 4.17

其他订约方 240,000,000 33.33

总计 720,000,000 100.00

合资公司之期限: 50年

业务范围: 合资公司之业务范围涵盖投资、发展及营运清洁能源发电相关项目(包括风力发电)

董事会组成: 合资公司之董事会为合资公司之最高权力机构,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董事将由订约方A委任,而余下一名董事将由订约方B、订约方C、订约方D及其他订约方共同委任

溢利分成: 订约方按彼等各自之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之出资比例,分占合资公司之可供分派溢利

合资公司之资本要求乃由订约方之间经公平磋商後厘定,并经考虑合资公司近期将投资之清洁能源发电相关项目之资金要求。

本集团拟动用其内部财务资源及╱或银行借贷为其於合资公司之资本承担提供资金。

有关合资公司之财务资料

於本公告日期,合资公司尚未成立,故并无任何过往财务业绩。合资公司於成立後将入账列作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成立合资公司之理由及裨益

清洁能源业务为本集团核心发展业务。成立合资公司将为本集团提供额外资金来源及引入策略性合夥人,促使本集团加强其於风力发电相关业务之业务发展。

此外,执行董事胡晓勇先生及黄卫华先生透过彼等之控股实体参与其中,向股东释放明确正面之信息及信心,表明彼等对本集团及其发展之支持及承诺。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胡晓勇先生及黄卫华先生)认为,协议之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除胡晓勇先生及黄卫华先生外,概无董事於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或须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上市规则之涵义

执行董事胡晓勇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彼间接拥有订约方B之全部已发行股本,故订约方B为本公司关连人士之联系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约方B之投资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於有关订约方B之投资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订约方B之投资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披露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执行董事黄卫华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彼直接拥有订约方C之81%股权,故订约方C为本公司关连人士之联系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约方C之投资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於有关订约方C之投资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订约方C之投资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披露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有关本集团、本公司及订约方之资料

订约方A为投资控股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本公司之主要业务活动为投资控股。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投资、发展、建设、营运及管理光伏发电站、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及风力发电相关业务以及从事设计、印刷及销售卷烟包装。

订约方B主要从事投资控股。於本公告日期,胡晓勇先生间接拥有订约方B之全部已发行股本。

订约方C主要从事投资、发展及营运清洁能源发电相关业务。於本公告日期,订约方C之81%股权由黄卫华先生直接拥有及订约方C之19%股权由本集团若干非主要附属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09条)之董事直接拥有。

订约方D主要从事清洁能源之投资及发展。於本公告日期,订约方D之50%股权由本集团非主要附属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09条)之董事直接拥有。

其他订约方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及股权投资。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各其他订约方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及表达具有以下涵义:

「协议」指订约方之间就於中国成立合资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之协议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合资公司」指北控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一间按照协议将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其他订约方」指三位独立第三方

「订约方」指包括订约方A、订约方B、订约方C、订约方D及其他订约方

「订约方A」指冠南(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订约方B」指宏进(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订约方B之投资」指订约方B将根据协议向合资公司作出为数人民币60,000,000元之出资

「订约方C」指西藏多能共拓创业投资合夥企业(普通合夥),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普通合夥

「订约方C之投资」指订约方C将根据协议向合资公司作出为数人民币30,000,000元之出资

「订约方D」指西藏创合享惠创业投资合夥企业(普通合夥),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普通合夥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