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该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修订注资
诚如该公告所述,合夥人各自须以现金向有限合夥企业作出之最高注资额载列如下:
於有限
最高注资 合夥企业之
总额 概约股权
(人民币) (%)
合夥人A 2,100,000,000 70.00
合夥人B 94,500,000 3.15
合夥人C 1,000,000 0.03
合夥人D 299,000,000 9.97
合夥人E 1,000,000 0.03
合夥人F 329,000,000 10.97
附属公司 175,500,000 5.85
总计 3,000,000,000 100.00
合夥人已重新审阅有限合夥企业项下光伏发电项目之资金需求,并以补充协议方式将最高注资总额由人民币3,000,000,000元调整至人民币1,500,000,000元,合夥人各自根据补充协议作出之最高注资额修订如下:
於有限
最高注资 合夥企业之
总额 概约股权
(人民币) (%)
合夥人A 1,050,000,000 70.00
合夥人B 47,250,000 3.15
合夥人C 1,000,000 0.07
合夥人D 149,000,000 9.93
合夥人E 1,000,000 0.07
合夥人F 164,000,000 10.93
附属公司 87,750,000 5.85
总计 1,500,000,000 100.00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合夥协议之其他条款维持不变,并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订立合夥协议及补充协议(按个别基准计算)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全部适用百分比率不超过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合夥协议及补充协议(按个别基准计算)并不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公布交易。
由於有关担保协议项下提供担保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就提供担保订立担保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由於有关订立合夥协议及补充协议(与提供担保合并计算)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订立合夥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及提供担保(按合并基准计算)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提供担保构成向实体提供垫款,且其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界定之资产比率超过8%,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任。
释义
「该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合夥协议及提供担保
「担保」 指 本公司及合夥人B根据担保协议之条款按共同及个别基准以担保合夥人为受益人提供之有限担保
「合夥协议」 指 合夥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就成立有限合夥企业所订立之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
「补充协议」 指 合夥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订立之合夥协议之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