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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控清洁能源集团公开发售基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七(7)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发售股份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2017-07-26 06:07:00

本公司建议以公开发售方式筹集约1,329,505,000港元(扣除开支前),方法为按合资格股东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七(7)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发售股份之基准,按每股发售股份0.17港元之认购价发行7,820,619,687股发售股份。公开发售将仅供合资格股东参与。公开发售将由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悉数包销。

公开发售须待(其中包括)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及包销商并无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终止包销协议後,方可作实。公开发售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

股东亦应注意股份将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星期二)起按除权基准买卖,且该等股份将於包销协议之各项条件尚未达成之情况下进行买卖。在公开发售之所有条件达成日期前买卖该等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将要承担公开发售不会成为无条件及可能不会进行之风险。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倘彼等对本身之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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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售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包销商就公开发售订立包销协议。公开发售之条款概述如下:

发行统计数据

公开发售基准: 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七(7)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发售股份

於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数目:54,744,337,810股股份

发售股份数目: 7,820,619,687股发售股份

发售股份之总面值: 7,820,619.69港元

认购价: 每股发售股份0.17港元

包销商将予包销之发售股份数目:4,889,272,489股发售股份,即所有发售股份减Fast Top(2,531,645,571股发售股份)、倍思泰科(113,987,342股发售股份)及第三包销商(285,714,285股发售股份)根据

承诺而承诺申请之发售股份紧随公开发售完成後之已发行股份数目:62,564,957,497股股份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拥有任何尚未行使衍生工具、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转换或交换为股份之已发行证券。

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进一步发行新股份或购回股份,则将配发及发行7,820,619,687股新股份,相当於:

(i) 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14.29%;及

(ii) 本公司於紧随公开发售完成後经配发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12.50%。

公开发售获悉数包销,其毋须取得任何股东之批准,且发售股份不会根据董事获授之一般授权发行。

认购价

每股发售股份0.17港元之认购价将於申请认购公开发售项下之发售股份时缴足。认购价较:

(1) 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190港元折让约10.5%;

(2) 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及包括该日)止五(5)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约0.190港元折让约10.5%;

(3) 每股股份之理论除权价约0.188港元(根据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0.190港元计算)折让约9.6%;及

(4) 经审核综合每股股份资产净值约0.081港元(根据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最近期经审核资产净值及於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份计算)溢价约109.9%。

认购价乃由本公司及包销商经公平磋商後厘定,并已参考股份於现行市况下之近期市价。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胡先生)认为,公开发售之条款(包括认购价)乃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公开发售为各合资格股东提供维持彼等各自於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之机会,并使彼等可参与本集团之日後增长。

每股发售股份之净价格(经扣除相关开支)将约为0.1698港元。

合资格股东

本公司将(i)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及(ii)向不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仅供彼等参考。

公开发售仅供合资格股东参与。为符合参与公开发售之资格,股东须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已登记为本公司股东,且不得为不合资格股东。

为使股份之承让人於记录日期登记为股东,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之股票)务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向合资格股东提出申请发售股份之邀请将不可转让或不得放弃,且发售股份配额将不会於联交所进行任何买卖。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以厘定参与公开发售之资格。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海外股东及不合资格股东

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倘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之地址为香港以外之地址,则该名股东可能不符合参与公开发售之资格。章程文件将不会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之适用证券法或同等法例登记或备案。

在寄发章程文件之前,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a)条就向海外股东发售或发行发售股份会否抵触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之适用证券法例或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向其有关司法管辖区之法律顾问作出查询。

倘在作出有关查询後,董事会认为,基於有关司法管辖区法例项下之法律限制或当地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任何规定,不向该等海外股东发售发售股份为必要或合宜,则公开发售不会延伸至该等将成为不合资格股东之海外股东。查询结果及排除海外股东之基准将载於章程内。倘不合资格股东被排除在外,则本公司将向彼等寄发章程副本,仅供彼等参考,惟将不会向彼等寄发任何申请表格或额外申请表格。

不认购彼等可享有之发售股份的合资格股东以及不合资格股东务请注意,待公开发售完成後,彼等於本公司之股权将被摊薄。

发售股份之地位

发售股份一经配发、发行及缴足,将於各方面与配发及发行发售股份当日之现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包括收取於配发及发行发售股份当日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之一切未来股息及分派之权利。

申请额外发售股份

不合资格股东原应享有之发售股份、未获合资格股东接纳之任何发售股份之配额及因汇集零碎发售股份而产生之发售股份均将可供合资格股东作额外申请。合资格股东有权填妥额外申请表格申请超出彼等所获配额之任何发售股份,惟不获保证获分配任何超出彼等於申请表格下配额之任何发售股份。

本公司将根据各自申请认购之额外股份,按公平公正原则及按比例基准酌情分配额外申请。有关额外申请之分配基准将於章程内披露。

然而,有关凑足零碎股份为完整买卖单位将不获优先处理。获发售零碎发售股份之股东谨请注意,并不保证该等零碎发售股份将可根据额外申请而凑足至完整买卖单位。

任何未获合资格股东申请且未获额外申请之发售股份,将由包销商承购。

申请表格及额外申请表格将随附於章程,赋予其所送达之合资格股东接纳其中所示之发售股份之权利,惟须於最後接纳时限前缴足股款。合资格股东仅可透过填妥额外申请表格,并连同就超出其配额申请之独立款项一并交回之方式提出额外申请。

务请由代名人公司代其持有股份之股东留意,董事会将会根据本公司之股东名册,视该代名人公司为单一股东。因此,股东请留意,上文有关分配额外申请之安排将不会延伸至个别股份实益拥有人。务请由代名人公司代其持有股份之股东考虑彼等是否有意安排在记录日期前把有关股份登记在实益拥有人之名下。股东及投资者如对其情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以代名人持有股份之股东如有意在记录日期前将其名称登记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则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必需之文件交回过户登记处进行相关登记。

零碎发售股份

本公司将不会配发,亦不会接纳任何零碎发售股份之申请。所有零碎发售股份将予汇集,并向下调整至最接近之发售股份整数。因汇集零碎发售股份而产生之任何发售股份将可供合资格股东额外申请。倘并无合资格股东提出额外申请,则因汇集零碎发售股份而产生之发售股份将由包销商承购。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发售股份上市及买卖。买卖发售股份须缴付印花税、联交所交易费及香港任何其他适用费用及收费。

本公司之证券概无於联交所以外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亦无拟寻求上市或买卖。

待发售股份获批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後,发售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并由发售股份开始於联交所买卖当日或香港结算厘定之其他日期起在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於任何交易日之交易须於有关交易日期後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交收。於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之一切活动须遵守不时生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发售股份於联交所之买卖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结算。有关该等交收安排之详情及该等安排对股东权利及权益之影响,股东应谘询其股票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售股份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下文「公开发售之条件」一节所载公开发售之条件达成後,预期所有发售股份(包括额外发售股份(如有))之股票将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星期四)或之前,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发予已有效接纳及(如适用)申请发售股份并已缴付股款之合资格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全部或部份不成功申请之发售股份(包括额外发售股份(如有))之退款支票亦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星期四)或之前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出,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包销协议

包销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包销商: 第一包销商、第二包销商及第三包销商,其中彼等各自之日常业务并无包括包销。

第一包销商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为嘉里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投资控股公司。嘉里控股有限公司分别透过其於Kerry Properties Limited(嘉里建设有限公司* )、香格里拉(亚洲)有限公司及嘉里物流联网有限公司(均於联交所上市)之权益持有包括於房地产、酒店及物流服务方面之多项投资。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第一包销商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第二包销商为Reignwoo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Group) Company Limited(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其由严彬先生最终控制。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第二包销商及严彬先生各自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第三包销商为胡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其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业务。於本公告日期,第三包销商持有2,000,000,000股股份。

包销股份数目: 4,889,272,489股发售股份,即全部发售股份减Fast Top(2,531,645,571股发售股份)、倍思泰科(113,987,342股发售股份)及第三包销商(285,714,285股发售股份)根据承诺而承诺申请之发售股份。

包销商之包销责任乃属个别而非共同(亦非共同及个别),且其优先顺序及最高包销承担额如下:

优先顺序 包销商 最高包销承担

第一 第一包销商 最多882,352,941股股份

第二 第二包销商 最多588,235,294股股份

第三 第三包销商 余下包销股份

佣金: 无

终止: 倘发生下列各项,包销商将有权於最後终止时限之前随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即时终止或撤回包销协议:

(a) 包销商知悉:

i. 任何事项或事件显示本公司於包销协议项下之声明及保证或承诺於作出时在任何方面为不真实或不准确或有所误导或被违反;或

ii. Fast Top、倍思泰科或第三包销商违反任何彼等各自之承诺;或

iii. 章程所载之任何陈述於任何重大方面已成为或被发现为不真实或不准确或有所误导;或

iv. 发生任何事件、作为或疏忽导致或可能导致本公司根据包销协议项下之弥偿保证负上任何重大责任;或

v. 联交所已撤回所有发售股份之买卖及上市批准;或

vi. 第三方针对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提出任何诉讼,而包销商合理认为(1)可能对本公司或本集团或公开发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2)可能对公开发售之成功或承购发售股份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3)影响重大以致令本公司进行公开发售属不宜或不适当;或

(b) 任何事项或情况导致包销协议项下之任何条件无法於所需时间达成;或

(c) 以下任何事项发展、发生、存在或生效,而包销商合理认为或会对公开发售的成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令进行公开发售属不宜或不适当:

(i) 香港或本公司注册成立所在地或本公司开展或进行业务的任何其他地方引入任何新法律或规例或更改任何现有法律或规例(或有关司法诠释);或

(ii) 任何於当地、国家或国际发生政治、军事、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无论是否与任何上述者属同类性质)的事件或变化(无论是否构成包销协议日期之前及╱或之後发生或持续的连串事件或变化的一部分),或任何於当地、国家或国际爆发敌对状况或武装冲突或敌对状况或武装冲突升级,或影响当地证券市场之事件或变化;或

(iii) 市况出现任何不利变动(包括但不限於财政或货币政策或外汇或货币市场任何变动、暂停或严重限制证券买卖);或

(iv)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在不限制其一般性的原则下)任何天灾、战争、暴乱、扰乱公共秩序、内乱、火灾、水灾、爆炸、疫症、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或停工。

於包销商按上述发出终止通知後,各订约方於包销协议项下之一切责任将告停止及终止,且各订约方概不得因或就包销协议产生之任何事项或事宜向任何其他订约方提出任何申索,惟就先前违反及有关保密、规管法律、通告等之条款而提出者除外。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公开发售将不会进行。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胡先生)认为,包销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公开发售之条件

包销商於包销协议项下之责任须待以下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告作实:

(1) 自包销协议日期起一个营业日(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有关较长期间)内刊发本公告;

(2) 遵从上市规则及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於寄发日期或之前将各份经董事会决议案批准由两位董事(或彼等正式书面授权之代理人)妥为签署之章程文件副本(连同应附上之所需全部其他文件)送交联交所以供授权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3) 遵从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於寄发日期或之前,联交所发出一份授权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章程文件之证明书、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章程文件(及所有其他必要文件)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章程文件;

(4) 於寄发日期,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并向不合资格股东(倘有)寄发印有「仅供参考」字样之章程,惟不得寄发予在美国拥有登记地址或本公司知悉其为美国居民之不合资格股东;

(5)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於不迟於发售股份开始买卖首日之前批准或同意批准(视乎配发而定)发售股份上市及买卖,且并无撤销或撤回有关上市及买卖;

(6) 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当中规定时限收到本公司发出之包销协议载列之所有先决条件文件;

(7) 於截至及包括最後终止时限,股份仍一直於联交所上市且股份目前之上市地位未被撤回或股份未被连续七个营业日以上(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有关较长期间)暂停买卖(有待本公告通过审阅或任何内幕消息或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或14A章刊发而暂停买卖则除外)且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并无收到联交所发出有意使有关上市被撤销或反对(或将或可能随附条件)之表示(包括但不限於由於公开发售之结果或就包销协议之条款而言之任何其他理由);

(8) 包销商於包销协议项下之责任并无被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予以终止;

(9) Fast Top、倍思泰科及第三包销商根据彼等各自承诺履行责任;及

(10) 就公开发售及配发发售股份取得所有必要批准、许可、豁免、同意及授权。

倘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允许,包销商将有权与本公司进行书面协定豁免上述条件。

倘该等条件未能於上述各个日期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包销协议将告终止,且各订约方於包销协议项下之所有义务及责任将告停止及终止,而各订约方概不得向其他订约方提出任何申索,惟就先前违反及有关保密、规管法律、通告等之条款而提出者除外。

不可撤回承诺

(i) 第一承诺

於本公告日期,Fast Top持有17,721,519,000股股份。

根据第一承诺,Fast Top已向本公司不可撤回地承诺:

i. 其将认购或促使其联系人认购2,531,645,571股发售股份(即悉数接纳其暂定配额);

ii. 於记录日期,17,721,519,000股股份将仍由其合法及实益拥有;及

iii. 其将於不迟於最後接纳时限按章程文件所载指示就其接纳发售股份向过户登记处提交接纳函。

(ii) 第二承诺

於本公告日期,倍思泰科持有797,911,400股股份。

根据第二承诺,倍思泰科已向本公司不可撤回地承诺:

i. 其将认购或促使其联系人认购113,987,342股发售股份(即悉数接纳其暂定配额);

ii. 於记录日期,797,911,400股股份将仍由其合法及实益拥有;及

iii. 其将於不迟於最後接纳时限按章程文件所载指示就其接纳发售股份向过户登记处提交接纳函。

(iii) 第三承诺

於本公告日期,第三包销商持有2,000,000,000股股份。

根据第三承诺,第三包销商已向本公司不可撤回地承诺:

i. 其将认购或促使其联系人认购285,714,285股发售股份(即悉数接纳其暂定配额);

ii. 於记录日期,2,000,000,000股股份仍将由其合法及实益拥有;及

iii. 其将於不迟於最後接纳时限按章程文件所载指示就其接纳发售股份向过户登记处提交接纳函。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会并无接获任何其他主要股东表示有意根据公开发售承购将向彼等提呈发售之发售股份之任何资料或不可撤回承诺。

本公司作出的承诺

除(i)根据公开发售将予配发及发行的发售股份及(ii)以花红或根据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其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份股息的类似安排或行使於包销协议日期存续的任何其他权利而发行或授予股东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或权利外,本公司已向包销商承诺,於包销协议日期起直至发售股份於联交所买卖首日後45日止期间内,在事先并无取得包销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其将不会:

(i) 配发或发行或销售或提呈配发或销售或授出任何购股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认购(不论有条件或无条件,或直接或间接,或以其他方式)任何股份或股份的任何权益或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任何股份或附带权利认购或购买股份的任何证券;或

(ii) 提呈或同意或宣布任何有意订立或进行上文所述的任何有关交易。

於公开发售完成後本公司之股权架构变动

下文载列於公开发售完成前後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於本公告日期 紧随公开发售完成後 紧随公开发售完成後

(假设所有股东为合资格股东并悉数 (假设概无合资格股东

承购彼等各自之发售股份配额) (Fast Top、倍思泰科及

第三包销商除外)承购

彼等各自之发售股份配额)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Fast Top 17,721,519,000 32.37% 20,253,164,571 32.37% 20,253,164,571 32.37%

CTSL Green Power

Investment Limited 7,594,936,710 13.87% 8,679,927,668 13.87% 7,594,936,710 12.14%

CTSL New Energy

Investment Ltd 7,594,936,700 13.87% 8,679,927,657 13.87% 7,594,936,700 12.14%

倍思泰科(附注1) 797,911,400 1.46% 911,898,742 1.46% 911,898,742 1.46%

第一包销商 – – – – 882,352,941 1.41%

第二包销商 – – – – 588,235,294 0.94%

第三包销商 2,000,000,000 3.65% 2,285,714,285 3.65% 5,704,398,539 9.12%

领海国际有限公司(附注2) 2,279,580,000 4.16% 2,605,234,285 4.16% 2,279,580,000 3.64%

其他公众股东 16,755,454,000 30.62% 19,149,090,289 30.62% 16,755,454,000 26.78%

总计 54,744,337,810 100% 62,564,957,497 100% 62,564,957,497 100%

附注1: 其为执行董事王野先生控制之公司。

附注2: 其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黄莉女士全资实益拥有之公司。

进行公开发售之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活动为投资控股。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投资、开发、建造、营运及管理光伏发电站、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及风力发电相关业务以及从事设计、印刷及销售卷烟包装。

随着社会对环保及资源利用之意识日益增强及中国政府之大力支持,中国清洁能源业务近年来一直迅速发展。

自二零一五年五月起,本集团积极发掘优质清洁能源业务之机遇,以进一步扩大本集团之收入来源及提高本集团之盈利能力,从而长期提高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利益。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一直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约为500兆瓦。透过自主开发、联合开发及收购优质资产及项目,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并网光伏发电及风力发电总容量为993.88兆瓦。本集团之发展方向与中国战略规划高度一致,且本公司相信有关战略将会持续,并决心乘着该趋势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於考虑配售新股份及供股等其他集资方法後,董事会相信,透过公开发售筹集长期股权资本以为其未来扩展计划提供资金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董事会已考虑(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i. 配售新股份将会阻止现有股东参与股本集资活动,并不可避免地摊薄现有股东之股权;及

ii. 与公开发售相比,供股将需时较长且涉及更多行政工作,尤其有关未缴股款权利的买卖安排将会增加成本及耗时。

公开发售将令本公司筹集额外资金满足清洁能源业务日益扩大之投资需求,进一步巩固本公司之股本基础(包括其资本负债水平)及提升其财务状况及净资产基础,以及使合资格股东均可按公平条款平等参与是次集资交易。

於物色公开发售的潜在包销商时,本公司认为,如「包销协议」一节「包销商」一段所披露,第一包销商及第二包销商均於各自领域中有稳固地位。倘第一包销商及第二包销商因履行包销协议项下的责任而成为本公司的股东,将加强本公司的股东基础,故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此外,第三包销商(为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胡先生全资拥有的公司)的参与,向股东提供明确正面的信息及信心,表明其对本集团及其发展的支持及承诺。

公开发售之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1,329,505,000港元。预期公开发售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1,328,000,000港元,将有助加强本公司之资本基础及赋予更大之财务灵活度,以供本公司为清洁能源业务之扩展需求提供资金。本公司拟将所得款项净额之50%用作基本发展(即自主开发光伏及风力发电厂项目)及50%用作收购(包括潜在收购有关光伏及风力发电业务的已成立项目公司)。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胡先生)认为,公开发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预期时间表

公开发售之预期时间表载列如下: 二零一七年

股份按连权基准买卖之最後日期. . . . . . . . . . .八月七日(星期一)

股份按除权基准买卖之首日. . . . . . . . . . . . 八月八日(星期二)

为符合资格参与公开发售

而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之最後时限. . . . . . . . . . 八月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包括首尾两日). . . . 八月十日(星期四)至八月十五日(星期二)

记录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八月十五日(星期二)

恢复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 . . . . . . . . . .八月十六日(星期三)

寄发章程文件 . . . . . . . . . . . . . . . . .八月十六日(星期三)

最後接纳时限及额外申请. . . . . . . . . . . . .八月三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

最後终止时限 . . . . . . . . . . . . . . . . 八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

公布公开发售之配发结果. . . . . . . . . . . .九月六日(星期三)

寄发发售股份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 . . . . . . . .九月七日(星期四)或之前

开始於联交所买卖缴足股款之发售股份. . . . . . .九月八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

本公告所述有关时间表中所列事件之日期仅属指示性质,可能延期或修改。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公布公开发售预期时间表之任何变动。

恶劣天气对最後接纳时限之影响

倘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三)(即最後接纳时限之日期)下列时间香港悬挂「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

(i) 於中午十二时正前任何时间生效但於中午十二时正後不再生效,则最後接纳时限将顺延至同一营业日下午五时正;或

(ii) 於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任何时间生效,则最後接纳时限将顺延至有关警告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任何时间内於香港并无生效下之下一个营业日下午四时正。

倘最後接纳时限并无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三)作实,则本公告上文「预期时间表」一节所述日期可能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作出公告。

一般资料

由於公开发售将不会於紧接本公告前十二个月期间内令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或市值增加超过50%,根据上市规则第7.24(5)条,公开发售本身毋须取得股东批准。

第三包销商由执行董事胡先生全资拥有,故根据上市规则第三包销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监於(i)根据包销协议,本公司毋须向第三包销商支付任何包销佣金;及(ii)本公司将根据合资格股东之额外申请,按公平公正原则及按比例基准酌情分配超出获保证配额之发售股份,向第三包销商发行发售股份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92条项下之关连交易规定。

本公司将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包括(其中包括)章程(载列公开发售之详情)、申请表格及额外申请表格。章程(而非申请表格及额外申请表格)将会寄发予不合资格股东(如有),仅供彼等参考。

买卖股份之风险警告

公开发售须待(其中包括)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及包销商并无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终止包销协议後,方可作实。公开发售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

股东亦应注意股份将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星期二)起按除权基准买卖,且该等股份将於包销协议之各项条件尚未达成之情况下进行买卖。在公开发售之所有条件达成日期前买卖该等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将要承担公开发售不会成为无条件及可能不会进行之风险。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倘彼等对本身之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当中所用之词语及词汇具有下文赋予之涵义:

「申请表格」指本公司就合资格股东之申请发出有关彼等於公开发售项下之获保证配额之申请表格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倍思泰科」指北京倍思泰科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持有797,911,400股股份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门营业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以及香港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之任何日子)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本公司」指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额外申请表格」指供有意申请额外发售股份之合资格股东使用之申请表格

「Fast Top」指Fast Top Investment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为17,721,519,000股股份之持有人

「第一承诺」指Fast Top向本公司作出之不可撤回承诺,详情载於本公告「不可撤回承诺」一节

「第一包销商」指Velmar Company Limited,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交易日」指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即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股份於联交所之最後交易日

「最後接纳时限」指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及╱或时间,即接纳发售股份申请及缴付款项之最後时限

「最後终止时限」指最後接纳时限後之营业日下午四时三十分,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较迟时间及日期,即终止包销协议之最後时限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胡先生」指胡晓勇先生,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

「不合资格股东」指董事认为,经计及有关地方法例项下之法律限制或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将有关股东从公开发售中剔除属必需或适宜之海外股东

「发售股份」指7,820,619,687股股份

「公开发售」指本公司根据包销协议及章程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按每七(7)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发售股份之基准以认购价发行发售股份

「海外股东」指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登记地址位於香港境外之股东

「寄发日期」指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三)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即寄发章程文件之日期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章程」指本公司就公开发售将予刊发之章程,当中载有公开发售之详情

「章程文件」指章程、申请表格及额外申请表格之统称

「合资格股东」指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不合资格股东除外)

「记录日期」指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二)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即厘定公开发售项下配额之日期

「过户登记处」指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第二承诺」指倍思泰科向本公司作出之不可撤回承诺,详情载於本公告「不可撤回承诺」一节

「第二包销商」指Moregain Amusement Park Investment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指每股发售股份0.17港元

「第三承诺」指第三包销商向本公司作出之不可撤回承诺,详情载於本公告「不可撤回承诺」一节

「第三包销商」指Zhihua Investments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承诺」指第一承诺、第二承诺及第三承诺

「包销商」指第一包销商、第二包销商及第三包销商

「包销协议」指本公司与包销商就公开发售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之包销协议

「包销股份」指所有发售股份减Fast Top(2,531,645,571股发售股份)、倍思泰科(113,987,342股发售股份)及第三包销商(285,714,285股发售股份)根据承诺而承诺申请之发售股份

「港元」指港元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