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作为持牌人)与北控水务集团(作为许可人)订立许可证,以重续现有许可证之条款。
於本公告日期,北控水务集团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拥有17,721,519,000股股份之权益,相当於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约32.37%。北控水务集团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故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许可证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许可证、现有许可证及北京租赁乃本集团与北控水务集团(就许可证及现有许可证而言)及北控水务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就北京租赁而言)於12个月期间内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许可证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与现有许可证及北京租赁项下之该等交易合并计算。
由於许可证(与现有许可证连同北京租赁合并计算)项下之年度上限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少於5%,许可证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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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现有许可证。现有许可证将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届满。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作为持牌人)与北控水务集团(作为许可人)订立许可证,以重续现有许可证之条款。
主体事项
本公司(作为持牌人)将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或於北控水务集团根据租赁条款不再为该物业租户之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占用和使用该物业之一部分,建筑面积约为1,608.6平方尺,相当於该物业总建筑面积之30%。
许可证费用
本公司将向北控水务集团支付每月费用,即以下各项之总和︰
(i) 101,341.80港元,相当於北控水务集团根据租赁应付之租金之30%;
(ii) 15,442.56港元,相当於北控水务集团根据租赁应付之服务费(包括管理费、冷气费及内部办公室清洁费)之30%;
(iii) 6,460.20港元,相当於北控水务集团应付制冷剂费用之30%;及
(iv) 北控水务集团应付该物业之政府差饷之30%。
许可证费用乃由订约方按公平磋商并经参考北控水务集团之实际应付金额(以按比例摊分原则并经参考本公司占用之总建筑面积及该物业之总建筑面积)後厘定。本集团将动用其内部资源为上述付款提供资金。
年度上限
董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将不会超过:
(i) 1,547,292.84港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期间);及
(ii) 1,559,962.05港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期间)。
年度上限乃参考(i)北控水务集团根据租赁应付租金之30%,即每月101,341.80港元;
(ii)北控水务集团根据租赁应付之服务费(包括管理费、冷气费及内部办公室清洁费)之30%,即每月15,442.56港元,及考虑到服务费之历史增幅後计算之每年4%之缓冲额;(iii)北控水务集团应付制冷剂费用之30%,即每月6,460.20港元,及考虑到制冷剂费用之历史增幅後计算之每年4%之缓冲额;及(iv)北控水务集团应付之现时政府差饷之30%,即每月约4,680港元,及考虑到政府差饷之历史增幅後计算之每年3%之缓冲额厘定。
根据现有许可证,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期间之上限金额为745,522.57港元及实际发生金额为741,385.13港元。
有关许可证订约方之资料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活动为投资控股。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光伏发电站、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及风力发电相关业务之投资、开发、建造、营运及管理以及卷烟包装设计、印刷及销售业务。
北控水务集团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在中国、马来西亚及新加坡共和国建造污水及再生水处理及海水淡化厂,以及提供综合治理项目的建造服务;在中国及葡萄牙共和国提供污水及再生水处理服务;在中国及葡萄牙共和国分销及销售自来水;在中国提供有关污水处理及综合治理项目建造服务的技术及谘询服务以及销售机器;以及在中国授权使用有关污水处理的技术知识。
订立许可证之理由及裨益
该物业为北控水务集团及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由二零一五年八月起,其一直作为本集团在香港的总部以容纳本集团在香港的营运。现有许可证将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届满。本公司认为,将本集团的香港总部设於该物业将提升「北控」集团旗下的企业形象及品牌。
考虑到许可证项下之应付金额乃根据本公司所占用之总建筑面积占该物业之总建筑面积的基准厘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胡晓勇先生,彼为北控水务集团之荣誉主席)认为,许可证乃经公平磋商後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许可证之条款及建议年度上限(於上文载列)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北控水务集团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拥有17,721,519,000股股份之权益,相当於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约32.37%。北控水务集团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故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许可证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许可证、现有许可证及北京租赁乃本集团与北控水务集团(就许可证及现有许可证而言)及北控水务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就北京租赁而言)於12个月期间内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许可证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与现有许可证及北京租赁项下之该等交易合并计算。
由於许可证(与现有许可证连同北京租赁合并计算)项下之年度上限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少於5%,许可证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北京租赁」指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之协议,内容有关北京物业,其详情披露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之公告
「北控水务集团」指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现有许可证」指北控水务集团与本公司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之协议,内容有关该物业之一部分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租赁」指该物业业主与北控水务集团订立之该物业之租赁协议
「许可证」指北控水务集团与本公司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协议,内容有关该物业之一部分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该物业」指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67楼6706-07室,由北控水务集团向独立第三方租赁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