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本集团与若干其他方就位於中国河北省装机容量为30兆瓦的光伏发电站之建设工程之合作事项,该合作事项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更替契据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附属公司、拥有人、项目公司与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EPC承包商」)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新EPC承包商」)订立更替契据(「更替契据」),据此,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EPC承包商之所有权利、利益及责任将由新EPC承包商承担。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新EPC承包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新EPC承包商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其主要从事之业务为承建工业用及民用建设工程、建造及保养维修发电站及输电线路、生产及安装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及高压管道等设备以及道路及桥梁建设工程。
董事会认为,更替契据乃於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并对本集团无不利影响。董事会亦认为,更替契据之条款乃属公平合理,且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