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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控清洁能源集团须予披露交易采购材料

2015-09-17 17:22:00

为推进本集团正在承担的该项目,买方(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就卖方向买方供应(其中包括)多晶组件订立采购合约。多晶组件之代价为人民币194,000,000元。

由於有关采购多晶组件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章)超过5%及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买方就合约项下拟采购多晶组件订立采购合约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通知及公布规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采购合约乃於日常业务过程中根据正常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後订立,其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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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约

为推进本集团正在承担的该项目,买方与卖方就(其中包括)卖方向买方供应多晶组件订立采购合约。有关合约项下拟采购多晶组件之采购合约的主要条款概要如下:

日期: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订约方: (i) 买方

(ii) 卖方

标的事项: 卖方将向买方供应有关该项目的多晶组件。

供应多晶组件之代价: 人民币194,000,000元

付款时间表: 买方应根据下列付款时间表向卖方支付代价:

(i) 在买方接纳及确认卖方将提供之若干文件之情况下,於采购合约签立後20日内支付代价之40%的首期款项。

(ii) 根据采购合约项下相关交付时间表,按相关多晶组件的交付及检测情况分阶段支付减去上述首期款项及保留金额後之其余代价。

(iii) 於相关保修期满一周年後,倘卖方所供应之多晶组件并无质量缺陷问题,买方须向卖方支付保留金额。

有关采购合约订约方的资料

买方

买方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光伏技术研发,技术及投资顾问,企业管理谘询,机械、机电设备及配件批发,货品及技术进出口。

卖方

卖方为太阳能发电站元件多晶组件之供应商,亦向其中国客户提供相关技术支援及售後服务。卖方位於中国河北省蔚县。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订立采购合约的理由及裨益

於二零一五年初,本集团将其业务由单一的於中国从事卷烟包装设计、印刷及销售业务拓展至光伏发电业务,当中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光伏发电站投资、开发、建造、营运及管理以及光伏发电相关业务。

为发展本集团之光伏发电项目,尤其是发展该项目,本公司认为有必要采购作为太阳能发电站元件的多晶组件。买方采购的多晶组件将供应予EPC承包商,用以根据EPC合约建造本集团之光伏发电站,从而确保EPC承包商於有关建造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质量。於订立采购合约之前,本公司已根据(其中包括)本集团有关该项目的规格及需求、卖方将供应的多晶组件质量以及卖方於中国光伏发电行业的声誉及地位,评估采购合约的条款。代价乃基於正常商业条款并由买方与卖方经参考类似产品及服务的现行市价後公平磋商而厘定。鉴於进行上述采购合约下拟定的交易的理由及裨益,及采购合约的条款乃订约方经考虑类似产品及服务的现行市价後公平磋商而协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采购合约乃於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买方於采购合约下有关多晶组件的付款责任将以本集团的内部资源拨付,主要来自根据本公司与若干认购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的认购协议(经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的第一份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补充协议所补充,详情载於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公布的通函)认购本公司新普通股及新优先股所得款项净额。於本公布日期,买方已向卖方支付约20%之代价。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采购多晶组件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章)超过5%及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买方就合约项下拟采购多晶组件订立采购合约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通知及公布规定。

多晶组件乃本集团根据采购合约采购之部份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其他多晶组件),其乃属收益性质且於本公司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因此,本公司认为采购合约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规定,故於买方订立采购合约时并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之规定作出有关采购多晶组件之公布。经与联交所磋商後,本公司同意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规定并发布此有关根据采购合约采购多晶组件之公布。日後,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类似采购合约项下采购多晶组件之交易遵守上市规则之适用规定。

概无董事於采购合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因此,彼等概无须就批准采购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有关多晶组件之相关交易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代价」指根据采购合约采购多晶组件之代价,金额为人民币194,000,000元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EPC合约」指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所公布,EPC承包商与蔚县北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订立之工程、采购及建造合约

「EPC承包商」指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一间根据中国法例注册成立之实体,且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兆瓦」指兆瓦

「多晶组件」指根据采购合约,由卖方供应并由买方采购的50兆瓦多晶组件及相关配件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项目」指开发及建设中国河北省蔚县之项目第一期50兆瓦光伏发电站

「采购合约」指买方与卖方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订立之协议

「买方」指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例成立之实体,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保留金额」指代价的10%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指光为绿色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例成立之实体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