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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彩控股经修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5-05-27 22:49:00

兹提述金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刊发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当中载有(其中包括)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举行时间及地点,并载有拟於大会上向本公司股东(「股东」)提呈之有关决议案以供彼等考虑及批准。

兹修订通告本公司将按原计划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5号香港文华东方酒店2楼告罗士打厅举行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经修订与否)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及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待获得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後并以此为条件,本公司英文名称由「Jin Cai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更改为「Beijing Enterprises Clean EnergyGroup Limited 」,及本公司中文双语外文名称由「金彩控股有限公司」更改为「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而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获授权作出其可能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的所有有关行动及事项以及签署所有有关文件以使更改本公司名称得以生效及实行。

普通决议案

2.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账目、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3.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委任一间或多间核数师行任职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并於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时作出或授出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订立或授出可能或将须在有关期间或其结束之後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於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的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及(B)段所述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及发行的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而上述批准亦应受此限制,惟不包括根据下列方式发行的股份:(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i)行使根据本公司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当时所采纳可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主管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的类似安排;或(iii)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不时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的类似安排;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开曼群岛法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授予的授权时。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任何司法权区相关法律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取消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自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於其上市而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已发行股份,惟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该等股份须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

(B) 将本决议案上文(A)段所述批准加至董事获授予的任何其他授权上,并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的价格购回其股份;

(C) 本公司於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所述批准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购回的本公司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而上述批准亦应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开曼群岛法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授予的授权时。

6.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份)所载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根据本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份)所载第4项决议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扩大至加入本公司根据本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份)所载第5项决议案授权而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面值,而有关数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

7. (a) 重选谭德机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之董事薪酬;

(b) 重选林诚光教授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之董事薪酬;

(c) 重选胡晓勇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之董事薪酬;

(d) 重选石晓北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之董事薪酬;

(e) 重选梁勇峰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之董事薪酬;

(f) 重选韩松柏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之董事薪酬;

(g) 重选许洪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之董事薪酬。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点票时,可以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表决。

2. 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则必须加盖印监或由高级人员、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的人士亲笔签署。

3. 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及(倘本公司董事会要求)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方为有效。

4. 由於连同最初通告寄发的代表委任表格(「原代表委任表格」)并无载列本经修订通告所载额外提呈的决议案,因此本公司已编制新代表委任表格(「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并连同本公司的补充通函(本经修订大会通告为其中部份)一同寄发。

5. 尚未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递交原代表委任表格之股东如欲委任代表代表其出席大会,谨请递交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在此情况下,不应交回原代表委任表格予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6. 已向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递交原代表委任表格之股东应注意:(a) 如无向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递交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原代表委任表格如正确填妥,将被视为相关股东递交之有效代表委任表格。相关股东委任的代表将有权就正式提呈大会的任何决议案(包括载於本经修订通告有关建议变更公司名称及重选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b) 如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截止时间」)递交至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将撤销及取代相关股东先前递交之原代表委任表格。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如正确填妥,将被视为相关股东递交之有效代表委任表格;及

(c) 如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於截止时间後递交至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无效。然而,其将撤销相关股东先前递交之原代表委任表格,且原计划委派之代表(不论是根据原代表委任表格或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委任)於任何投票表决中对提呈决议案作出之任何投票将不予计算。因此,股东不宜在截止时间後递交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倘该等股东拟在大会上投票,彼等将须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7. 股东务请注意填妥及交付原代表委任表格及╱或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将视为撤销。

8. 股东务请注意参阅载於首份大会通告内的其他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