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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彩控股(新)内幕消息有关於山东省开发光伏发电项目之框架协议

2015-03-19 21:54:00

本公告乃由金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之公告(「该公告」)。诚如该公告所述,本公司正积极物色新的投资及业务机遇并认为光伏发电行业具有巨大潜力。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公司於开发光伏发电业务方面的合作夥伴北京倍思泰科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倍思泰科」)与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政府(「微山政府」)就於中国山东省微山县内投资及开发光伏发电站订立谅解备忘录(「倍思泰科谅解备忘录」)。诚如该公告所述,本公司将开发倍思泰科谅解备忘录项下之项目。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宏源有限公司(「投资方」)与微山政府订立一项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据此,投资方拟於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九年期间在山东省微山县投资及建设预计总装机规模约1,500兆瓦、总投资约人民币135亿元的光伏发电项目(须视乎项目的实际规模及投资额),其中100兆瓦至300兆瓦预期将於二零一五年实施。

根据框架协议,微山政府须(i)为投资方提供有关成立项目公司方面的必要支持及协助;(ii)为投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有关项目审批、许可及登记提供必要支持及协助;(iii)於其他有关政府机关接洽,协助投资方取得有关项目(包括但不限於土地、规划及环境评估及电网)的审批、许可及登记;及(iv)尽力提供有关项目基础设施(如道路、电力、供水及电讯)方面的必要协助。

根据框架协议,投资方须(i)尽快於微山政府所管辖区域成立项目公司;(ii)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及取得建设及营运项目的有关审批、许可及登记;及(iii)於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後,按照框架协议所协定落实投资。

双方可能就框架协议项下将开发之项目订立进一步协议,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另行刊发公告。

由於新谅解备忘录项下将开发之项目未必会顺利完成,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