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金彩控股(新)内幕消息有关合作开发光伏项目之合作备忘录

2015-03-19 22:52:00

本公告乃由金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之公告(「该公告」)。诚如该公告所述,本公司正积极物色新的投资及业务机遇并认为光伏发电行业具有巨大潜力。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北京倍思泰科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倍思泰科」,为本公司开发光伏电站业务的合作夥伴)与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北京万源」)订立合作备忘录(「倍思泰科合作备忘录」),以於中国内蒙古联合开发光伏电站(「该项目」)。诚如该公告所述,本公司计划开发该项目。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宏源有限公司(「投资方」)与北京万源订立合作备忘录(「新合作备忘录」),据此,双方同意合作开发该项目,计划总装机规模不低於700兆瓦。预期该项目的总投资额将约为人民币63亿元。北京万源(包括其附属公司)已就该项目与地方政府订立框架协议。本公司获倍思泰科告知,倍思泰科与北京万源已双方同意终止倍思泰科合作备忘录。

北京万源为於中国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其中包括)风力发电设备及风电场开发业务。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北京万源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根据新合作备忘录,投资方或其指定人士将投资、建造及经营该项目,而北京万源应协助投资方或其指定人士(i)为该项目成立项目公司;(ii)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取得建造及经营项目公司及该项目所需的相关批文及许可;及(iii)为建造发电站寻找合资格的承包商。

自新合作备忘录订立日期起计十二个月内,北京万源不得就新合作备忘录项下的合作,与除投资方或其指定人士以外的任何人士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磋商,或订立任何合约或协议,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并终止於新合作备忘录日期正在进行的一切此类磋商(如有)。

订约双方同意,新合作备忘录并不构成双方就该项目开展合作的完整合法协议。订约方同意进一步秉诚磋商,以就新合作备忘录项下拟进行的合作及交易达成及订立最终协议。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刊发进一步公告。

除新合作备忘录中关於独家权利、保密性以及管辖法律之条文外,新合作备忘录并不具法律约束力。

新合作忘录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导致就该项目订立任何最终协议。由於拟根据新合作备忘录开发的该项目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落实,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