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金彩控股有限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关於(其中包括)认购事项及清洗豁免(「该交易」),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寄发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收购守则第8.2条,关於该交易之通函(「通函」)须於该公告日期後二十一日内(即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由於需要更多时间落实(其中包括)有关认购事项、本集团之债项声明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的资料以供载入通函,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而执行人员已授出其同意)将通函之寄发限期延迟至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由於本公司预期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公布其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二零一四年度业绩」),及为使股东更好地评估该交易,本公司拟将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资料载入通函。由於在本公司刊发二零一四年度业绩後需要更多时间落实(其中包括)有关认购事项的资料、本集团之财务资料、重大变动陈述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以供载入通函,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豁免严格遵守收购守则第8.2条及将通函之寄发限期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进一步延迟至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执行人员已表明拟授出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