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金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之公告(「该公告」)。诚如该公告所述,本公司正积极物色新的投资及业务机遇并认为光伏发电行业具有巨大潜力。本公司正与多方就在中国多个省份开发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磋商。
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Greatest Winner Limited(「投资方」)与河北省蔚县人民政府(「蔚县政府」)订立一项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内容有关於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二零年期间在河北省蔚县投资及开发预计总装机容量达3吉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其中200兆瓦预期将於二零一五年开发(「一期项目」)。一期项目之实际装机容量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为实。
根据框架协议,投资方将(i)成立项目公司;(ii)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申请及取得相关项目批文;及(iii)开展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而蔚县政府将为投资方提供有关项目审批及开发方面的必要支持及协助。
根据框架协议,投资方原则上应於框架协议日期起计一年(「备案期限」)内完成一期项目的项目备案,倘未能完成则框架协议将告终止。然而,倘於框架协议日期起计一年内未完成项目备案但投资方取得若干政府批文,则备案期限将延长六个月。倘於上述六个月期间结束前仍未完成项目备案,则框架协议将告终止。
双方可能就框架协议项下将开发之项目订立进一步协议,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另行刊发公告。
由於框架协议项下将开发之项目未必会顺利完成,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