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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彩控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5-02-12 18:32:00

兹通告金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5号香港文华东方酒店2楼告罗士打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经修订与否)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经拆细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及买卖後,并以此为条件,由本决议案获本公司股东通过当日後下一个营业日起,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拆细为十(10)股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经拆细股份」),并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签署及签立其认为就实施前述事宜或令其生效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文件或作出其认为就实施前述事宜或令其生效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行动及与任何前述事宜有关之事情。」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代表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倘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有关委任应列明获委任之每名受委代表所涉及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2.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之通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拟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指示将其填妥及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方为有效。

4. 倘为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可就有关股份(无论亲自或透过受委代表)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多於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无论亲自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靠前者方有权就股份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