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金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建议投标收购土地使用权。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深圳大洋洲已出席交易中心组织之招标,惟未能成功投标土地。深圳大洋洲将与交易中心安排退还深圳大洋洲为取得土地投标之资格而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支付予交易中心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200,000元。
董事认为,未能成功投标土地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营运、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