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合资公司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深圳大洋洲(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合资夥伴就於中国成立合资公司(将於中国从事(其中包括)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订立合资协议。根据合资协议,深圳大洋洲已同意透过出资总额人民币20,000,000元认购合共20,000,000股合资公司股份,相当於合资公司之注册资本总额约13.33%。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合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有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有关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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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之公布,当中载列(其中包括)本公司正在磋商一项於中国之与互联网相关金融业务的潜在投资。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深圳大洋洲(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合资夥伴就於中国成立合资公司(将於中国从事(其中包括)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订立合资协议。根据合资协议,深圳大洋洲已同意透过出资总额人民币20,000,000元认购合共20,000,000股合资公司股份,相当於该公司之注册资本总额约13.33%。
下文载列合资协议之主要条款:
合资协议之主要条款
日期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
订约方
(1) 深圳大洋洲
(2) 深圳市科陆
(3) 海能达通信
(4) 深圳市沃尔
(5) 深圳市兴森快捷
(6) 深圳天源迪科
(7) 深圳市金桔创盈
(8) 深圳市高新投
(9) 深圳市元明
(10) 深圳市同创盈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所悉及确信,於本公布日期,各合资夥伴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合资公司之业务范围
合资公司之建议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金融;经营电子商务(倘须前置性行政许可,则须取得有关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後方可经营);信息谘询(不包括限制项目);网上经营、网上提供服务;网上贸易、网上谘询、网上拍卖;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谘询;投资顾问;国内贸易(不包括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之注册资本将为人民币150,000,000元,包括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之150,000,000股合资公司股份。下文载列深圳大洋洲及各合资夥伴之协定出资,以及彼等各自於合资公司之股权:
合资夥伴 出资 将予认购之合资 於紧随合资公司成立後
公司股份数目 持有之股权概约百分比
深圳大洋洲 人民币20,000,000元 20,000,000 13.33%
深圳市科陆 人民币20,000,000元 20,000,000 13.33%
海能达通信 人民币20,000,000元 20,000,000 13.33%
深圳市沃尔 人民币20,000,000元 20,000,000 13.33%
深圳市兴森快捷 人民币20,000,000元 20,000,000 13.33%
深圳天源迪科 人民币20,000,000元 20,000,000 13.33%
深圳市金桔创盈 人民币15,000,000元 15,000,000 10.00%
深圳市高新投 人民币8,000,000元 8,000,000 5.33%
深圳市元明 人民币5,000,000元 5,000,000 3.33%
深圳市同创盈 人民币2,000,000元 2,000,000 1.33%
深圳大洋洲及合资夥伴将以现金作出彼等各自之出资。除深圳市金桔创盈将於取得合资公司之营业执照日期起计5年内作出出资外,深圳大洋洲及各其他合资夥伴须於申请成立合资公司前悉数作出出资。於本公布日期,合资公司尚未成立。於成立合资公司後,深圳大洋洲将持有合资公司之约13.33%股权。本集团於合资公司之资本承担(不论属股本、贷款或其他)总额将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元。
深圳大洋洲及合资夥伴将予作出之出资金额乃根据合资公司之初步资金需要及於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之协定份额,由深圳大洋洲与合资夥伴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董事拟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其并非股份发售之所得款项净额)为现金出资人民币20,000,000元提供资金。
深圳大洋洲及各合资夥伴之承诺
於成立合资公司後,深圳大洋洲及各合资夥伴将不会成立、经营或投资与合资公司构成竞争之其他项目或业务。
下文载列建议细则之主要条文:
合资公司之建议细则
合资公司之董事会组成
合资公司董事会将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董事将由深圳市金桔创盈提名,而深圳大洋洲、深圳市高新投、深圳市科陆、海能达通信、深圳市沃尔、深圳市兴森快捷及深圳天源迪科各自将分别有权提名一名董事。合资公司之董事会主席将由合资公司之全体董事以大多数票选出。
分占溢利及亏损
合资公司之溢利及亏损将由深圳大洋洲及各合资夥伴按彼等各自於合资公司股本之出资比例分占。
向管理层授出之购股权
合资公司将於取得合资公司之营业执照日期起计5年内向合资公司之核心管理层团队授出5%购股权,实施计划将由合资公司之总经理建议并须经合资公司之董事会批准。
优先购买权
倘深圳大洋洲或任何合资夥伴拟出售其於合资公司之股权,其须取得合资公司非出售股东之大多数批准。倘已取得有关批准,该等合资公司非出售股东将按同等条款享有收购建议将予出售之任何股权之优先购买权。
相关监管机关批准
成立合资公司须待中国相关监管机关批准後,方可作实。
订立合资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要在中国从事卷烟包装之设计、印刷及销售。
董事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日益增长,并相信订立合资协议及成立合资公司为本集团提升股东价值之机遇。董事相信订立合资协议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营运及财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合资协议之条款乃由深圳大洋洲与合资夥伴经公平磋商後达致。董事会认为合资协议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合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有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有关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将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金彩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海能达通信」指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且其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002583.SZ )的有限公司,并主要从事专业移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设计、制造及销售
「合资协议」指深圳大洋洲与各合资夥伴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之创办股东协议
「合资公司」指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资协议之条款将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合资公司
「合资夥伴」指深圳市科陆、海能达通信、深圳市沃尔、深圳市兴森快捷、深圳天源迪科、深圳市金桔创盈、深圳市高新投、深圳市元明及深圳市同创盈之统称
「合资公司股份」指合资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之股份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建议细则」指合资公司将予采纳之经深圳大洋洲及各合资夥伴同意之建议细则
「股份发售」指公开发售及配售合共80,000,000股本公司发售股份,其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招股章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深圳市科陆」指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且其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002121.SZ)的有限公司,并主要从事为智慧电网、新能源应用及节能减排提供设备与解决方案
「深圳市兴森快捷」指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且其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002436.SZ )的有限公司,并主要从事印刷电路板的设计、制造及销售
「深圳大洋洲」指深圳大洋洲印务有限公司,一间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三日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深圳天源迪科」指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且其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00047.SZ )的有限公司,并主要从事电脑软体及硬体制造及销售、网页设计、开发软体、系统整合、信息系统谘询及相关服务
「深圳市沃尔」指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且其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002130.SZ )的有限公司,并主要从事核辐射改性高分子材料及新系列电子、电力新产品和新设备的设计、制造和销售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指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深圳市金桔创盈」指深圳市金桔创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合夥企业,并为合资公司的员工持股机构
「深圳市同创盈」指深圳市同创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深圳市元明」指深圳市元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主要从事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