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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修订现有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采纳第四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2)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24-06-05 00:00:00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须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山高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证券,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1250) (1)建议修订现有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 采纳第四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2)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封面页所用词汇与本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函件载于本通函第3至6页。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 中心38楼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召开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EGM-1至EGM-2页。本通函亦随附一份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表格上所印列的指示填妥及尽早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而于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目 录 目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释义....................................................1 董事会函件.................................................3 1.绪言..................................................3 2.建议修订现有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  采纳第四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4 3.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4 4.股东特别大会..........................................5 5.推荐建议..............................................5 6.责任声明..............................................6 附录一 - 建议修订............................................7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GM-1 – i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所载的涵义: 「细则」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山高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38楼会议室召开及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批准(其中包括)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 「现有大纲及细则」指本公司现有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大纲」指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新大纲及细则」指本公司第四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当中纳入建议修订「建议修订」指本通函附录一现有大纲及细则修订对比表所载之对现有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5港元的普通股及本公 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5港元的优先股 –1–释 义 「股东」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2–董事会函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1250) 执行董事:开曼群岛注册办事处: 王小东先生(主席) Windward 3 Regatta Office Park 朱剑彪先生 P.O. Box 1350 王文波先生 Grand Cayman KY1-1108 孙庆伟先生 Cayman Islands廖剑蓉女士 李力先生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何勇兵先生香港王萌先生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 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环中心38楼秦泗钊教授黄伟德先生杨祥良先生赵公直先生 敬启者: (1)建议修订现有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 采纳第四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2)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1.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 –3–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i)有关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的资料;及(ii) 股东特别大会(会上将提呈批准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之特别决议案)通告。 2.建议修订现有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以及细则及采纳第四 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董事会议决向股东提呈批准一项特别决议案,以修订现有大纲及细则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藉以(其中包括):(i)允许(但不要求)董事以电子方式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决议案;(ii)采纳上市规则修订所引致的无纸化机制(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iii)鉴于上市规则的近期修订(将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允许本公司持有库存股份;及(iv)纳入若干内务管理变动。建议修订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一现有大纲及细则修订对比表。 本公司就香港法例及开曼群岛法律之法律顾问已分别确认,纳入建议修订之新大纲及细则符合上市规则之适用规定,且符合开曼群岛法律。本公司亦确认,就于联交所上市之开曼群岛公司而言,建议修订并无任何异常之处。 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须待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批准后,方可作实。 3.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确定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本公司将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所有已填妥之股份转让表格连同有关之股票须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4–董事会函件 4.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 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38楼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召开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EGM-1至EGM-2页。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将向股东提呈特别决议案,以审议并酌情批准(其中包括)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 本通函随附一份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表格上所印列的指示填妥及尽早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倘 阁下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则 阁下受委代表之授权将被撤销。 于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中拥有重大权益的任何股东须就批准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的相关特别决议案放弃投票。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及彼等各自的联系人于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中拥有重大权益,致使其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之提呈决议案放弃投票。 5.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相关决议案。 –5–董事会函件 6.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规定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之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当中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承董事会命山高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主席王小东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 –6–附录一建议修订现有大纲及细则修订对比表大纲编号原有大纲经修订大纲 7本公司的股本为500000000港本公司的股本为500000000港元,元,分为466637115100股每分为4666371151009332742302股面值0.001港元的普通股及股每股面值0.0010.05港元的普通 33362884900股每股面值0.001港股及33362884900667257698股 元的优先股,赋予本公司权力以每股面值0.0010.05港元的优先增加或削减上述股本及发行其任股,赋予本公司权力以增加或削何部分的股本,而不论原有或已减上述股本及发行其任何部分的增加,亦不论是否具任何优惠权、股本,而不论原有或已增加,亦不优先权或特别权利,或是否受制论是否具任何优惠权、优先权或于任何权利须予延后或任何条件特别权利,或是否受制于任何权或限制,因此,除非另行明文宣布利须予延后或任何条件或限制,发行条件外,每次发行股份(不论因此,除非另行明文宣布发行条已述明是否具有优先权)须具有上件外,每次发行股份(不论已述明文所述的权力。是否具有优先权)须具有上文所述的权力。 –7–附录一建议修订细则编号原有细则经修订细则 1不适用在细则第1条中加入新定义「库存 股份」: 「库存股份」指根据公司法及细则 第15A条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 6.本公司于采纳本细则日期的法本公司于采纳本细则日期的法 定股本为500000000港元,分为定股本为500000000港元,分为 466637115100股每股面值0.0014666371151009332742302股每 港元的普通股及33362884900股股面值0.0010.05港元的普通股及 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优先股。33362884900667257698股每股面值0.0010.05港元之优先股。 6A 股本 股本 除股东根据该等细则另行厘定者除股东根据该等细则另行厘定者外,本公司法定股本分为两类股外,本公司法定股本分为两类股份:份: (a) 466637115100股每股面值 (a) 4666371151009332742302 0.001港元的普通股;及股每股面值0.0010.05港元的 普通股;及 (b) 33362884900股每股面值 0.001港元的优先股。 (b) 33362884900667257698股 每股面值0.0010.05港元的优先股。 –8–附录一建议修订细则编号原有细则经修订细则 15A–15E 不适用 紧随细则第15条后加入新细则第 15A至15E条: 15A 倘符合以下情况,则本公司 根据公司法购买、赎回或通过交回方式收购的股份应持 作库存股份,而非视为已注销: (a) 董事会于购买、赎回或交回该等股份前已作此决定;及 (b) 有关行为符合大纲及细则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5B 不得就库存股份宣派或派付股息,亦不得就库存股份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作出其他本公司资产分配(包括因清盘而向股东作出任何资产分配)。 15C 本公司应作为库存股份持有人列入登记册。然而: (a) 本公司不得因任何目 的被视作股东,亦不得就库存股份行使任何权利,任何声称行使有关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及 (b) 不论就本细则抑或公 司法而言,概不可就库存股份于本公司任何大会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亦不得于任何特定时间厘定已发行股份总数时将库存股份计入在内。 –9–附录一建议修订细则编号原有细则经修订细则 15D 前条细则概不妨碍就库存股 份配发股份作为缴足红股,惟就库存股份配发作为缴足红股的股份应被视作库存股份。 15E 本公司可按照公司法以及董 事会厘定的有关条款及条件处置库存股份。 17 (d)根据公司条例有关章节的同等 (d)根据公司条例有关章节的同等 条款向股东发出通知后,登记册条款向股东发出通知后,登记册可于有关时间或经董事会厘定每可于有关时间或经董事会厘定每年不超过30个整日的该段期间(任年不超过30个整日的该段期间(任何年度可通过于该年度内通过的何年度可通过于该年度内通过的股东普通决议案延长不超过30天)股东普通决议案延长不超过30天)内暂停办理登记手续。本细则第内暂停办理登记手续。本细则第 17(d)条所述通知应(i)根据上市规 17(d)条所述通知应(i)按香港联交 则或(ii)在香港普遍流通的一份报 所可能接受的方式以任何电子方 章刊发广告发出。 式,(ii)根据上市规则或(ii)(iii)在香港普遍流通的一份报章刊发广告发出。 –10–附录一建议修订细则编号原有细则经修订细则88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书及(如董事会 (a)本公司可全权酌情决定提供电要求)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子地址以收取关乎股东大会受委 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的该授代表及/或法团代表的任何文件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本公或资料(包括任何受委代表文书或司发出的会议通告或委托书所指委任受委代表的邀请函、证明委明的人士于该文书拟表决的会议任受委代表或法团代表有效性或 或续会或表决(视情况而定)指定其他关乎委任受委代表或法团代举行时间前不少于四十八小时,表所需的任何文件(不论本细则有送达会议通告内或该受委代表文否要求),以及终止受委代表授权书内指明的地点或多个地点(如的通知)。若提供该电子地址,本有)其中的一处(或倘并无指明地公司须被视作同意通过电子方式点,则为登记处),否则委托书将将与前述受委代表及/或法团代不会被视为有效。委任受委代表表有关的任何该等文件或资料发的文书将于签立日期当日后十二送至该地址,惟须遵守下文规定个月届满后失效,惟会议原于该以及本公司在提供地址时指明的日后十二个月内举行的续会或于任何其他限制或条件。本公司可会议或续会上被要求作出的表决不受限制地不时决定将任何该电除外。递交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书子地址一般性地用于该等事宜,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的或专门用于特定会议或目的,若会议或于会上或所提及的表决上确定如此使用,本公司可就不同投票(若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目的提供不同的电子地址。本公授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司亦可就传送和接收该等电子通委代表的文书将被视为已撤回。讯施加任何条件,包括(为免生疑问)施加本公司可能规定的任何安保或加密安排。倘根据本细则须发送予本公司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以电子方式发送予本公司,则本公司非经其按本细则指定的电子 地址(或若本公司并无就收取该等文件或资料指定电子地址)所收取的该等文件或资料概不被视作有效送交或送达本公司。 –11–附录一建议修订细则编号原有细则经修订细则(b)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书及(如董事会要求)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 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的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本公司发出的会议通告或委托书所指明的人士于该文书拟表决的 会议或续会或表决(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四十八小时,送达会议通告内或该受委代表文书内指明的地点或多个地点(如有)其中的一处(或倘并无指明地点,则为登记处)或倘本公司已按前段规定提供电子地址,则须于指定电子地址收取,否则委托书将不会被视为有效。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书将于签立日期当日 后十二个月届满后失效,惟会议原于该日后十二个月内举行的续会或于会议或续会上被要求作出的表决除外。递交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书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的会议或于会上或所提及的表决上投票(若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书将被视为已撤回。 –12–附录一建议修订细则编号原有细则经修订细则 93除非董事会另行同意,否则法团除非董事会另行同意,否则法团 代表的委任不得对本公司有效,代表的委任不得对本公司有效,除非:除非: (a)倘获身为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a)倘获身为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的股东委任,该股东的任何董事、的股东委任,该股东的任何董事、秘书或任何授权高级人员发出的秘书或任何授权高级人员发出的委任书面通知须于获授权人士拟委任书面通知须于获授权人士拟表决的大会或续会举行时间前送表决的大会或续会举行时间前送达本公司发出的大会通知或通知达本公司发出的大会通知或通知表格内指定的地点或其中一个地表格内指定的地点或其中一个地点(如有)或于大会上交予大会主点(如有)或倘本公司已根据细则席(或,如没有指定地点,则为本第88条提供电子地址,则送达该公司于有关地区不时设立的主要指定电子地址,或于大会上交予营业地点)或于大会上交予大会主大会主席(或,如没有指定地点,席;及则为本公司于有关地区不时设立的主要营业地点)或于大会上交予大会主席;及 –13–附录一建议修订细则编号原有细则经修订细则 (b)倘获任何其他法团股东委任, (b)倘获任何其他法团股东委任,则其股东或授权委任法团代表的则其股东或授权委任法团代表的股东的其他监管组织的决议案副股东的其他监管组织的决议案副本或本公司就此目的发出的委任本或本公司就此目的发出的委任公司代表通知表格或有关授权书公司代表通知表格或有关授权书副本,连同一份最新的股东架构副本,连同一份最新的股东架构文件副本及截至该决议案日期股文件副本及截至该决议案日期股东的监管组织的董事或成员名册东的监管组织的董事或成员名册 (或授权书(视情况而定))(上(或授权书(视情况而定))(上述各项均须经该股东监管组织的述各项均须经该股东监管组织的 董事、秘书或成员公证签署证明董事、秘书或成员公证签署证明(或,如为上述本公司发出的委(或,如为上述本公司发出的委任通知表格,则须根据指示填妥任通知表格,则须根据指示填妥及签署或如为授权书,则须加上及签署或如为授权书,则须加上公证签署证明的副本),须于公公证签署证明的副本)),须于公司代表拟表决的大会或续会或司代表拟表决的大会或续会或表决(视情况而定)举行时间前表决(视情况而定)举行时间前四十八小时送达上述本公司发出四十八小时送达上述本公司发出的大会通知或通知表格内指定的的大会通知或通知表格内指定的 地点或其中一个地点(如有)(或,地点或其中一个地点(如有)(或,如没有指定地点,则为登记处)。如没有指定地点,则为登记处)或倘本公司已根据细则第88条提供 电子地址,则于指定电子地址收取。 –14–附录一建议修订细则编号原有细则经修订细则 111本公司可藉普通决议案于股东大本公司可藉普通决议案于股东大 会上不时选举任何人士为董事,会上不时选举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名以填补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名额。任何因此获委任的董事须根额。任何因此获委任的董事须根据细则第108条轮值告退。据细则第108条轮值告退。的任期仅直至其获委任后的本公司首个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有资格当选连任,惟在厘定董事或将在该会议上轮席退任的董事人数时不应被考虑在内。 112董事会有权不时及随时委任任何董事会有权不时及随时委任任何 人士担任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或人士担任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或 作为额外董事,惟所委任的董事作为额外董事,惟所委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人数不得超过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不时厘定的最高数目。任何由董不时厘定的最高数目。任何由董事会就此委任的董事的任期仅直事会就此委任的董事的任期仅直至其获委任后的本公司首个股东至其获委任后的本公司首个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有资格于会上当周年大会为止并有资格于会上当选连任。选连任。根据本细则委任的任何董事在厘定董事或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的董事人数时不应被考虑在内。 –15–附录一建议修订细则编号原有细则经修订细则142 (a) 经全体董事(或彼等各自的 (a) 经全体董事(或彼等各自的替任董事)签署的书面决议替任董事)签署的书面决议 案均属有效及有作用,犹如案均属有效及有作用,犹如其已于正式召开及举行的董其已于正式召开及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获通过。任何该事会会议上获通过。董事就等书面决议案可由同样的数该决议案通过任何方式(包份文件构成,每份由一名或括以电子通讯方式)向董事以上董事或替任董事签署。会发出的书面同意通知,就本细则而言须视为其对该决 (b) 若一名董事于由董事最后签 议案作出的书面签署。任何署书面决议案当日当时并非该等书面决议案可由同样的 身处总办事处所在的地区,数份文件构成,每份由一名或无法透过其最后知晓的地或以上董事或替任董事签址或联络电话或传真号码取署。 得联繋,或因健康欠佳或残疾而暂时缺席,其替任董事 (b) 若一名董事于由董事最后签(如有)受任何该等事件影署书面决议案当日当时并非响,而该名董事(或其替任身处总办事处所在的地区,董事)毋须在该书面决议案或无法透过其恒常通讯方式上签署;在此情形下,有关(包括任何电子通讯方式或决议案须由至少2名董事或其最后知晓的地址或联络电彼等各自有权就此投票的替话或传真号码)取得联繋,任董事或能够构成法定人数或因健康欠佳或残疾而暂时 的董事成员签署,且有关决缺席,其替任董事(如有)受议案视作已于正式召开及举任何该等事件影响,而该名行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惟董事(或其替任董事)毋须该决议案的副本或其内容已在该书面决议案上签署;在 按董事最后知晓的地址或电此情形下,有关决议案须由话或传真号码(若无以上资至少2名董事或彼等各自有料则为总办事处地址)传达权就此投票的替任董事或能给当时有权收到董事会会议够构成法定人数的董事成员通知的全体董事(或彼等各签署,且有关决议案视作已自的替任董事),以及据董于正式召开及举行的董事会事所知并无任何董事反对有会议上通过;惟该决议案的关决议案。副本或其内容已透过董事的恒常通讯方式(包括任何电子通讯方式或按董事最后知晓的地址或电话或传真号码 (若无以上资料则为总办事处地址))传达给当时有权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全体 董事(或彼等各自的替任董事),以及据董事所知并无任何董事反对有关决议案。 –16–附录一建议修订细则编号原有细则经修订细则 143 (b) 任何会议记录若看来经由进 (b) 任何会议记录若看来经由进 行议事程序的会议的主席签行议事程序的会议的主席署,或接续举行的下次会议签署(无论以手写或电子形的主席签署,便为该会议议式),或接续举行的下次会事程序的确证。议的主席签署,便为该会议议事程序的确证。 (c) 任何会议记录及随附的考勤表可由董事以手写或电子形式签署。 –17–附录一建议修订细则编号原有细则经修订细则 175 (b)根据下文(c)段,本公司资产负 (b)根据下文(c)段,本公司资产负 债表须由2名董事代表董事会签债表须由2名董事代表董事会签署,而须于股东周年大会向本公署,而须于股东周年大会向本公司提交的所有资产负债表(包括法司提交的所有资产负债表(包括法例所规定须包含、随附或附加的例所规定须包含、随附或附加的所有文件)及损益账的副本,须连所有文件)及损益账的副本,须连同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的副同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的副本,于大会举行日期前最少21日本,于大会举行日期前最少21日连同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送达或邮连同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于本公司寄予每位股东及每名本公司债券电脑网络上刊发或以公司法未禁持有人及根据本细则条文有权收止的任何方式(包括发送任何形式取本公司股东大会通告的各名其的电子通讯或登载于本公司及联他人士,惟本条细则并不规定该交所网站)送达或邮寄寄发予每位等文件副本须送交本公司不获悉股东及每名本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地址的任何人士或送交任何股份根据本细则条文有权收取本公司 或债权证的联名持有人当中一名股东大会通告的各名其他人士,以上的持有人,惟任何股东或债惟本条细则并不规定该等文件副权证持有人倘并无收到该等文件本须送交本公司不获悉地址的任的副本,则有权申请于总办事处何人士或送交任何股份或债权证或登记处免费领取该等文件的副的联名持有人当中一名以上的持本。倘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股份有人,惟任何股东或债权证持有或债权证或其他证券当时(获本公人倘并无收到该等文件的副本,司同意)于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市场则有权申请于总办事处或登记处 上市或买卖,则须根据其规例或免费领取该等文件的副本。倘本惯例的当时规定向该证券交易所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股份或债权证 或市场提交该等数目的上述文件或其他证券当时(获本公司同意)副本。于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市场上市或买卖,则须根据其规例或惯例的当时规定向该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提交该等数目的上述文件副本。 –18–附录一建议修订细则编号原有细则经修订细则 175 (c)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可向按 (c)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可向按 照上市规则获同意及选定收取财照上市规则获同意及选定收取财 务报表概要(而非整份财务报表)务报表概要(而非整份财务报表)的股东寄发财务报表概要。该财的股东以公司法未禁止的任何方务报表概要须连同任何其他上市式(包括发送任何形式的电子通规则可能规定的文件及须于不少讯或在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上发于股东大会二十一日前寄发予已表)寄发财务报表概要。该财务报获同意及选定收取财务报表概要表概要须连同任何其他上市规则的股东。可能规定的文件及须于不少于股东大会二十一日前寄发予已获同意及选定收取财务报表概要的股东。 –19–附录一建议修订细则编号原有细则经修订细则 180(A)(ii) 除另有明确指明外,本公司可派 除另有明确指明外,本公司可派 员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使用已预付员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使用已预付邮费之信函或包装物将根据本细邮费之信函或包装物将根据本细则由任何人士发出或收取之任何则由任何人士发出或收取之任何通告或文件(包括上市规则所界定通告或文件(包括上市规则所界定之任何企业传讯)按股东于股东登之任何企业传讯及可采取行动的记名册所示之登记地址送达或传企业传讯)按股东于股东登记名册 送予本公司任何股东,又或送交所示之登记地址送达或传送予本到该地址,又或按有关股东书面公司任何股东,又或送交到该地同意之任何方式送达或传送,又或址,又或按有关股东书面同意之(股票除外)在报章中刊登广告。任何方式送达或传送,又或(股票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所有通告除外)在报章中刊登广告。如属股须向在股东登记名册上名列首位份联名持有人,所有通告须向在之联名持有人发出,而以此方式股东登记名册上名列首位之联名发出有关通知将被视作已向全体持有人发出,而以此方式发出有联名持有人发出充分通知。在不关通知将被视作已向全体联名持限制上述原则并符合公司法及上有人发出充分通知。在不限制上市规则下,本公司可根据任何股述原则并符合公司法及上市规则东不时之同意,以电子形式将通下,本公司可根据任何股东不时告或文件送达或传送到有关地址之同意,以电子形式将通告或文给予有关股东,又或在网站上发件送达或传送到有关地址给予有表并在发表时通知有关股东。关股东,又或在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上发表并在发表时通知有关股东。 –20–附录一建议修订细则编号原有细则经修订细则 181 (a)如任何股东的登记地址为有关 (a)如任何股东的登记地址为有关 地区以外者,则可以书面通知本地区以外者,则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其在有关地区的地址,有关公司其在有关地区的地址,有关地址就送达通知而言将视为其登地址就送达通知而言将视为其登记地址。倘股东的登记地址在有记地址。倘股东的登记地址在有关地区以外,若以邮递方式送出关地区以外,若以邮递方式送出通知,则须以预付邮资航空信函通知,则须以预付邮资航空信函(如可用)寄发。(如可用)寄发。 (b)任何股东如未能(倘若股份由 (ba)任何股东如未能(倘若股份由联名持有人持有,指在登记册内联名持有人持有,指在登记册内名列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未能)向本名列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其登记地址或未能提供公司提供其登记地址或未能提供 正确登记地址,以供本公司向其正确登记地址,以供本公司向其寄送通知及文件,则无权(倘股份寄送通知及文件,则无权(倘股份由联名持有人持有,则其他联名由联名持有人持有,则其他联名持有人不论有否提供登记地址概持有人不论有否提供登记地址概无权)获本公司送达任何通知或文无权)获本公司送达任何通知或文件,而任何须向其寄送的文件或件,而任何须向其寄送的文件或通知可以(如董事会绝对酌情选择通知可以(如董事会绝对酌情选择(并可不时重新选择))以(倘为(并可不时重新选择))以(倘为通知)在注册办事处及总办事处通知)在注册办事处及总办事处清楚张贴而送达,或(如董事会认清楚张贴而送达,或(如董事会认为适当)在报章刊登,及对于文件为适当)在报章刊登,及对于文件而言,则在注册办事处及总办事而言,则在注册办事处及总办事处清楚张贴致股东的通知,注明处清楚张贴致股东的通知,注明有关地区内可供收取有关文件的有关地区内可供收取有关文件的地址。任何以此方式送达的通知地址。任何以此方式送达的通知或文件对于没有登记的股东或地或文件对于没有登记的股东或地址不正确的股东而言是充份的送址不正确的股东而言是充份的送达,惟此(b)段的内容概不得诠释 达,惟此(b)(a)段的内容概不得诠为规定本公司须向并无提供登记释为规定本公司须向并无提供登 地址或电子地址(视情况而定)以记地址或电子地址(视情况而定)向其或并非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以向其或并非名列本公司股东登册首位的任何股东送达通知或文记册首位的任何股东送达通知或件或地址不正确的任何股东送达文件或地址不正确的任何股东送任何通知或文件。达任何通知或文件。 –21–附录一建议修订细则编号原有细则经修订细则 (c)倘若连续三次以邮递方式寄发 (cb)倘若连续三次以邮递方式寄通知或其他文件至任何股东(或如发通知或其他文件至任何股东(或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为名列登如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为名列记册首位的持有人)的登记地址,登记册首位的持有人)的登记地惟发送不成功而遭退回,则该股东址,惟发送不成功而遭退回,则该(及对于联名股份持有人而言,股东(及对于联名股份持有人而所有其他联名股份持有人)其后概言,所有其他联名股份持有人)其无权收取或获送达(除董事会可根后概无权收取或获送达(除董事据此条细则(b)段另行选择)及被 会可根据此条细则(b)段另行选择)视为已放弃获本公司送达通知及及被视为已放弃获本公司送达通 其他文件,直至已与本公司通讯,知及其他文件,直至已与本公司并以书面提供新登记地址以供本通讯,并以书面提供新登记地址公司向其送达通知。以供本公司向其送达通知。 –22–附录一建议修订细则编号原有细则经修订细则 182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若以预付邮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若以预付邮 资方式邮寄,则视为包含通知或资方式邮寄,则视为包含通知或其他文件的信件或封套或包裹投其他文件的信件或封套或包裹投递翌日送交。为证实有关通知或递翌日送交。为证实有关通知或其他文件经已送达,只需证明装其他文件经已送达,只需证明装有该通知或文件的信件或封套或有该通知或文件的信件或封套或 包裹已正确注明地址,并以预付包裹已正确注明地址,并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任何并非邮寄但邮资方式邮寄。任何并非邮寄但已由本公司送交登记地址的通知已由本公司送交登记地址的通知或文件,将视为于送交当日已送或文件,将视为于送交当日已送交。任何以电子方式(包括透过交。任何以电子方式(包括透过任任何相关系统)送交的通知或文何相关系统)送交的通知或文件,件,将视为于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将视为于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寄司寄发电子通讯的翌日发出。本发电子通讯的当翌日发出。本公公司按照有关股东以书面授权的司按照有关股东以书面授权的任任何其他方式送交的任何通知或何其他方式送交的任何通知或文文件,将视为本公司按照所获授件,将视为本公司按照所获授权权而行动时送交。任何以广告形而行动时送交。任何以广告形式式或于网络刊登的通知或其他文或于网络刊登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将视为已于刊登当日送交。件,将视为已于刊登当日送交。于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登载的任何 通知或其他文件,将视为已于刊登时或上市规则另行规定的时间送交。 186本公司可以书面或印刷方式签署本公司可以书面或、印刷或电子 任何通知或文件。方式签署任何通知或文件。 –2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1250)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山高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38楼会议室举 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经修订与否)为本公司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动议 (a) 批准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之通函所载之本公司现有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建议修订」);及(b) 批准及采纳本公司第四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当中载有所有建议修订并按提呈股东特别大会之形式,标明「A」字样并由董事签署以资识别),以替代及摒除本公司现有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于股东特别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 2.「动议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执行及采取与上述事宜有关或使 之生效的一切必要行动,并签署一切必要文件。」承董事会命山高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主席王小东香港,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EGM – 1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点票时,可以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表决。 2.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 则必须加盖印鉴或由获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或授权代表亲笔签署。 3.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及(倘本公司要求)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 明的该等文件副本,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4.受委代表委任文据于签立日期起计十二个月届满后失效,惟倘股东特别大会原订于该日起计 十二个月内举行,而要求于该日后举行续会或于该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进行表决者除外。 5.倘为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可就该股份(无论亲自或透过受委代表)于股 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多于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优先者(无论亲自或透过受委代表)投票后,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优先权按其就联名持有股份于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排名次序而定。 6.填妥及交付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作已撤销论。 7.为确定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本公司将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所有已填妥之股份转让表格连同有关之股票须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8.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之通函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9.倘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上午八时正后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 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超强台风引起的「极端情况」生效,则股东特别大会将顺延举行,并就有关大会另行安排的详情发表进一步公告。股东特别大会于悬挂三号或以下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时仍如期举行。在恶劣天气下, 阁下应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如选择出席大会,则务请小心注意安全。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王小东先生、朱剑彪先生、王文波先生、孙庆伟先生、廖剑蓉女士、李力先生、何勇兵先生及王萌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秦 泗钊教授、黄伟德先生、杨祥良先生及赵公直先生。 EGM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