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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认购信托计划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4-04-30 00:00:00

订立信托合同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北清智慧(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劣后级受益人)与兴业银行(作为优先级委托人及优先级受益人)、北方国际信托(作为受托人)订立信托合同。根据信托合同,北清智慧及兴业银行同意分别以代价人民币6.7亿元及人民币10亿元认购信托单位。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由于信托合同项下交易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信托合同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