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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 有关电力销售之持续关连交易之条款及年度上限修订

2023-12-28 00:00:00

有关电力销售之条款及年度上限修订兹提述二零二二年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山高新能源与北控水务(为山高新能源之主要股东)就电力销售订立二零二二年电力销售协议。 由于在新增水厂内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之发电量需求预期将会增加,山高新能源董事会预计现有年度上限将不足以满足二零二二年电力销售协议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可能会发生未可预计之额外交易。 山高新能源董事会及山高控股董事会各自宣布,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后),山高新能源与北控水务订立补充协议以修订二零二二年电力销售协议之若干条款,包括现有年度上限及相关定价政策。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i)北控水务为山高新能源之主要股东,间接持有山高新能源已发行股本总额约18.03%;及(ii)山高新能源为山高控股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山高控股直接持有山高新能源已发行股本总额约43.4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北控水务分别为山高新能源之关连人士及山高控股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二零二二年电力销售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山高新能源及山高控股各自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条,倘山高新能源及山高控股各自拟修订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及对条款作出重大改动,则山高新能源及山高控股各自须重新遵守上市 规则第14A章适用于相关持续关连交易之条文。 山高新能源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由于有关补充协议项下经修订年度上限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全部少于5%,故山高新能源就二零二二年电力销售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 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山高控股于本联合公告日期,由于补充协议项下经修订年度上限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全部低于附属公司层面关连交易的最低门槛(除盈利比率外,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全部低于1%),故山高控股就二零二二年电力销售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所有申报、 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