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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透过股权转让及增资收购目标公司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3-12-28 00:00:00

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股权转让 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后),山高菏泽(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其他投资者与乾德大有、厦门鹰远及目标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除其他事项外,山高菏泽将收购乾德大有于目标公司持有之未缴付注册资本(即目标公司未缴付注册资本人民币536146元或目标公司0.49577%股权)及厦门鹰远于目标公司持有之未缴付注册资本(即目标公司未缴付注册资本人民币256589元或目标公司0.23727%股权)合共人民币792735元(占目标公司0.73304%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1元,并将向目标公司支付相应未缴付投资额人民币76102500元。 增资 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后),山高菏泽及其他投资者与签约股东集团及目标公司订立增资协议,据此,除其他事项外,山高菏泽已有条件同意认购目标公司经扩大股权的1.98165%,并向目标公司作出现金出资人民币223897500元,其中人民币2201199元及人民币221696301元分别用以增加其注册资本及资本储备。 山高菏泽根据股权转让及增资应付之总代价为人民币300000001元。于收购事项完成后,山高菏泽将直接合共持有目标公司2.69532%股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及增资协议乃于12个月内订立,且主体事项亦均为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权益,故股权转让及增资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并计算。由于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全部均低于25%,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增资的完成须待增资协议项下的先决条件获达成及╱或(如适用)获豁免后,方可作实。因此,收购事项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