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购事项 董事会宣布,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交易时段后)与卖方、总承包方及目标公司订立预收购协议。据此,买方同意(待达成下文所述的若干先决条件后)于目标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向卖方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代价为总合作资金。 于完成后,买方将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而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巿规则之涵义 由于预收购事项的最高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5%但低 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预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