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协议
山高新能源董事会及山高控股董事会各自宣布,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交易时段后),山高新能源平阴(为山高新能源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山高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齐鲁高速装配就电力销售订立售电协议。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由于(i)山高新能源平阴为山高新能源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山高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ii)山东高速集团透过多个实体合共拥有山高控 股之已发行股本约43.44%及山高新能源之已发行股本约43.45%;(iii)山高新能源为 山高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故根据上巿规则第14A章,山东高速集团为山高控股及山高新能源各自之间接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iv)齐鲁高速装配为齐鲁高 速持有60%权益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及(v)山东高速集团经其附属公司山东高 速间接持有齐鲁高速已发行股本约38.93%。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齐鲁高速装配为山东高速集团之联系人及为山高新能源及山高控股各自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售电协议项下电力销售构成山高新能源及山高控股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巿规则第14A.81条至14A.83条,倘一连串关连交易全部于同一个12个月期内订立,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则该等交易将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 由于(i)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济南山高新能源科技(为山高新能源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山高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山东高速服务开发及二零二三年 四月二十四,山高新能源与山东高速云南,分别就山高新能源集团拥有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销售于12个月期内订立先前协议A及先前协议B;(ii)山东高速 服务开发及山东高速云南均为山东高速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及(iii)先前协议A及 先前协议B之交易性质及主要条款与售电协议大致相同。因此,售电协议、先前协议A及先前协议B项下的交易应按照上巿规则第14A.81条至14A.83条合并计算。
山高新能源
由于山高新能源集团根据售电协议项下电力销售以及先前协议项下进行的各项交 易有关的合并年度上限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低于最 低门槛(所有适用百分比率(除盈利比率外)均低于0.1%),故就山高新能源而言,售电协议项下电力销售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所有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山高控股
由于山高控股集团根据售电协议项下电力销售以及先前协议项下进行的各项交易 有关的合并年度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 过0.1%,但全部均低于5%,故就山高控股而言,售电协议项下电力销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