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由山高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公告规定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i)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之公告有关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若干银行(作为贷款人)(「贷款人」)就最终到期日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本金金额为780,000,000港元及100,000,000美元(合共1,560,000,000港元(相当于200,000,000美元))的若干双货币定期贷款融资(「该融资」)订立一份融资协议(「融资协议」);及(ii)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就修订本金金额为1,606,800,000港元及144,000,000美元(合共2,730,000,000港元(或相当于350,000,000美元))的融资协议进行修订而订立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统称「该等先前公告」)。除文义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先前公告内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代理人(「代理人」,根据融资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按照贷款人之指示行事)订立第二份补充协议(「第二份补充协议」),据此,应对融资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作出以下修订或补充,其中包括:
有关控制权之事项
倘发生下列任何事项即属强制提前还款事项(除获贷款人豁免外):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国资委」)并无或不再直接地或间接地拥有附带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即本公司之间接控股股东)超过51%之投票权之超过51%之实益股权;
2. 山东省国资委并无或不再(i)监督山东高速集团;及╱或(ii)控制山东高速集团之管理;
3. 山东高速集团并无或不再(i)监督山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高控股」);及╱或(ii)拥有山高控股之控制权;
4. 山东高速集团并无或不再直接地或间接地拥有附带山高控股至少40%之投票权之至少40%之实益股权,或并非或不再为山高控股单一最大股东,不受任何抵押权益约束;
5. 山高控股并无或不再直接地或间接地(i)监督本公司;及╱或(ii)拥有本公司之控制权;及
6. 本公司并非或不再为山高控股之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
当发生上述任何事项后,倘持有未偿还本金总额至少三分之二之贷款人提出要求,代理人应将向本公司发出不少于14个营业日之通知,取消该融资及宣佈全部未偿还贷款,连同应计利息及融资协议(经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项下之所有其他应计款项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届时该融资将被取消,且所有该等未偿还贷款及款项将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融资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之条款及条件概无其他重大修订或补充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予以披露,而融资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之其他重大条款维持不变且完全有效。
于本公告日期,山东高速集团(i)由山东省国资委直接及间接持有90%权益;及(ii)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机构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持有10%权益,其透过多个实体拥有山高控股之已发行股本合共43.44%,而山高控股则间接拥有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合共43.45%;而本公司为山高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在有关之披露责任继续存在之情况下,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