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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 有关收购目标公司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2-12-20 00:00:00

收购事项

山高新能源董事会及山高控股董事会各自宣布,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后),(i)卖方一A、卖方一B及买方(山高新能源及山高控股各自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一,内容有关以总代价为人民币143567600元买卖销售股权一;(ii)卖方二与买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二,内容有关以代价为人民币55928800元买卖销售股权二;(iii)卖方二与买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三,内容有关以代价人民币为43226300元买卖销售股权三。于完成后,买方将持有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而各目标公司将成为山高新能源及山高控股各自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倘一连串交易全部均于12个月内完成,或属彼此相关者,则该等交易将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由于该等股权转让协议乃由该等卖方(由同一最终实益拥有人控制)所订立,于计算相关百分比率时,收购事项一、收购事项二及收购事项三被合并计算,以厘定上市规则项下交易的分类。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该等收购事项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且山高新能源及山高控股各自的所有适用比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等收购事项构成山高新能源及山高控股各自的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