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公告规定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若干银行订立一份融资协议(「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融资协议项下贷款人及若干银行就融资协议订立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进行修订(「该修订」)。根据补充协议,融资协议项下之本金金额为780,000,000港元及100,000,000美元(合共1,560,000,000港元(相当于200,000,000美元等值))(受限于其中的条款及条件,金额可进一步增加至合共不超过300,000,000美元(或其等值))将修订至本金金额为1,606,800,000港元及144,000,000美元(合共2,730,000,000港元(相当于350,000,000美元等值))。除该修订外,融资协议的其他条款维持不变且完全有效。
本公司在有关之披露责任继续存在之情况下,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