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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条款变更

2021-09-17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条刊发。

兹提述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的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通函,内容有关第一轮及第二轮增资的投资者(「第一轮及第二轮投资者」)、第三轮投资者及第四轮投资者(「投资者」)向本公司附属公司天津北清电力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的合共四轮增资(「增资」)。除文义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的公告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向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示,于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本公司、附属公司、北控光伏及目标公司与投资者订立补充协议(「第二份补充协议」),据此,各订约方同意修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的若干条款(「该修订」)。该修订的重大条款概述如下:

各订约方同意:

(1) 目标公司于合格上市及建议交易时的整体估值应不低于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前估值及目标公司的累计股权融资加上目标公司的经审核累计纯利;

(2) 就第一轮及第二轮投资者及第三轮投资者的增资而言,釐定期权项下权益之回购价格的公式修订如下,与第四轮投资者一致:

回购价格 = 投资总额×(1 + 10%×投资期限╱365日) – 投资者已取得分红(如有)

(3) 北控光伏及目标公司给投资者授予的投资者投资回购义务应于目标公司递交合格上市及╱或建议交易申请后失效;及

(4) 投资者的反摊薄权、共同销售权及优先购买权以及其他保护条款应于目标公司递交合格上市及╱或建议交易申请后失效。

除该修订外,增资协议的其他所有条款维持不变。增资协议与第二份补充协议的条文如有任何不一致,概以第二份补充协议的条文为准。

第二份补充协议的订立旨在促进目标公司进行合格上市及建议交易。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胡晓勇先生(作为第四轮投资者之一的实益拥有人);及谭再兴先生(目前持有第四轮投资者之一的3.83%权益)已就批准第二份补充协议的决议案放弃投票)认为,该修订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