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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融资租赁安排

2021-07-13 00:00:00

该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中宁兴业(作为承租人)与太平石化租赁(作为出租人)订立该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太平石化租赁将向中宁兴业购买租赁资产,总代价为人民币500,000,000元。租赁资产其后出租予中宁兴业,租期为10年。该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于租赁期内归属于太平石化租赁。于租赁期末及待中宁兴业支付(i)该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有应付金额;及(ii)租赁资产象徵式代价人民币1元后,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归属于中宁兴业。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该融资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载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而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该融资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