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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豁免关连交易 收购北控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之额外20.21%股权

2021-05-14 00:00:00

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买方(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宏进订立宏进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收购而宏进同意出售目标公司之约8.33%股权。

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买方亦分别与宁波钧源及建晖订立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收购而宁波钧源及建晖同意出售目标公司合共约11.88%股权。

于本公告日期,买方持有目标公司约75.55%股权,而目标公司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待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买方将持有目标公司合共约95.76%股权。目标公司将继续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而其财务业绩将继续于本集团财务业绩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本公司执行董事胡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由于胡先生最终拥有宏进之全部已发行股本,故宏进为本公司关连人士之联繫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与宏进订立宏进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由于有关宏进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与宏进订立宏进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宏进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与宁波钧源及建晖进行之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合併计算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与该等现有股东订立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构成须予公佈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