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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订立经营权协议

2021-04-16 00:00:00

经营权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附属公司与连州公司就向附属公司转让水电厂之经营权订立经营权协议,据此,连州公司同意向附属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转让水电厂之经营权,自水电厂之经营权移交之日起计为期20年,惟须取得抽水蓄能项目之批准。附属公司根据经营权协议应付之基本经营费用为每年约人民币41,020,000元。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鉴于以水电厂承租人身份订立经营权协议,本集团将自本财政年度起(经营权协议在此期间生效)于其综合财务报表中确认使用权资产,初始估计价值为约人民币482.3百万元。上述对使用权资产的确认未经本公司核数师审核或审阅,可能会作出调整。

由于根据订立经营权协议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订立经营权协议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