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A.35条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九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控光伏」)(作为承租人)与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控水务(中国)」)(作为出租人)租赁若干场所,此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终止新北京租赁
于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北控光伏与北控水务(中国)就终止新北京租赁订立终止协议(「终止协议」)。于终止新北京租赁后,北控光伏及北控水务(中国)各自于新北京租赁项下之进一步责任及义务将完全解除及免除;且北控光伏及北控水务(中国)不得因终止新北京租赁而向对方提出任何索偿。
终止新北京租赁之理由
作为本集团检讨当前租赁安排之一部分及为配合本集团的战略业务发展,本集团若干业务单位将迁往中国的其他办公场所以提高效率及协同效应。因此,本集团将不再需要该场所,且北控光伏决定终止新北京租赁。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胡晓勇先生,彼为北控水务集团之名誉主席)认为,终止协议乃经公平磋商后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董事认为,订立终止协议将不会对本集团之经营、业务及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订约方之资料
本公司、本集团及北控光伏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活动为投资控股。本集团主要于中国从事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及管理光伏发电业务、风力发电业务及清洁供暖业务。
北控光伏为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从事投资控股、设备买卖及提供咨询服务。
北控水务集团及北控水务(中国)
北控水务集团为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371)。北控水务集团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集团主要从事建造污水及再生水处理厂以及海水淡化厂,以及在中国、马来西亚、澳洲及博茨瓦纳共和国提供综合治理项目之建造服务;于中国、新加坡共和国、葡萄牙共和国及澳洲提供污水及再生水处理服务;在中国、葡萄牙共和国及澳洲分销及销售自来水;于中国及澳洲提供有关污水处理及综合治理项目之建造服务之技术及咨询服务以及设备销售;以及于中国授权使用有关污水处理之技术知识。
北控水务(中国)为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北控水务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北控水务(中国)之主要业务活动为投资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