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兴义中弘(作为承租人)与中核租赁(作为出租人)订立该融资租赁协议,据此,中核租赁将向兴义中弘购买租赁资产,总代价为人民币338,000,000元。租赁资产其后出租予兴义中弘,租期为10年。该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于租赁期内归属于中核租赁。于租赁期末及待兴义中弘支付(i)该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有应付金额;及(ii)租赁资产象徵式代价人民币10,000元后,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归属于兴义中弘。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该融资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载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而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该融资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