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等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榆林协合(作为承租人)与兴业租赁(作为出租人)订立该等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兴业租赁将向榆林协合购买租赁资产,总代价为人民币500,000,000元(其中,该融资租赁协议I为人民币460,000,000元及该融资租赁协议II为人民币40,000,000元)。租赁资产其后将出租予榆林协合,租期为8年。各自该等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于各自租赁期内归属于兴业租赁。于各自租赁期末及待榆林协合支付(i)各项该等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有应付金额;及(ii)各项该等融资租赁协议之象徵式代价人民币10,000元后,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归属于榆林协合。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该融资租赁协议I及该融资租赁协议II均于同日订立且相互关联,根据上市规则,该等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于计算相关百分比率以釐定须予公佈交易之分类时须予合併计算。
由于该等融资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载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而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该等融资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