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担保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订立该担保函,据此,本公司同意以中核租赁为受益人,担保该项目公司妥善履行该等主要合约项下有关租赁付款(即租赁成本本金合计人民币275,000,000元及估计利息总额人民币107,601,254元)及行政费用(即合计人民币4,125,000元)合共最高约人民币386,726,254元之付款责任。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该担保函项下之提供担保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该担保函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