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等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提供担保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天津北清(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华夏租赁订立该等差额补足协议,据此,天津北清同意以华夏租赁为受益人提供承诺,即倘该等项目公司及北控十方未能履行彼等于该等主要合约项下各自之付款责任,天津北清须向华夏租赁补足还款差额合共最多约人民币214,796,132元,相当于该等项目公司及北控十方于该等主要合约项下应付华夏租赁之租赁付款及行政费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该等差额补足协议均于同日订立且相互关联,根据上市规则,该等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提供担保于计算相关百分比率以釐定须予公佈交易之分类时须予合併计算。
由于有关该等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提供担保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等差额补足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