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 - 提供担保

2020-08-17 00:00:00

提供担保

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天津北清(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担保人订立担保函,据此,天津北清同意以信达租赁为受益人,担保潁上聚安妥善履行主要合约项下有关租赁付款及行政费用最多约人民币483,360,614元之付款责任。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担保函项下提供担保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担保函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