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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资源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2017-05-15 16:40:00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在2017年5月15日,本公司签订一份40,000,000美元三年期无抵押有期贷款的信贷协议。

根据信贷协议的条文规定,倘若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则放款人可强制要求提早偿还该贷款和信贷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结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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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由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披露规定而作出。

在2017年5月15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间银行(作为放款人)(「放款人」)签订一份40,000,000美元三年期无抵押有期贷款(「该贷款」)的信贷协议(「信贷协议」)。

根据信贷协议的条文规定,倘若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则放款人可强制要求提早偿还该贷款和信贷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结欠款项。

在本公告日期,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本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59.50%,并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

本公司在该责任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