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和内幕消息条文发出。
根据青岛法院签发的裁定书,CACT对运营商要求归还或赔偿存放在中国 青岛港的氧化铝和电解铜的诉讼,已移送至公安局。
CACT目前的理解是随着该移送,在CACT诉讼下对运营商的法律诉讼将会 终止,而CACT在氧化铝和电解铜的所有权和能取回的数量,现将由公安局及刑事法院(公安局向其呈交调查结果)决定。
本公司将适时向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作进一步公告以更新任何重大发展。
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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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 「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和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 (定义见上市规则)发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6月9日、2014年6月17日和2014年7月7日有关由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 CITIC Australia Commodity Trading Pty Limited(「CACT」)在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法院」)对中国青岛港保税仓库运营商和相关人士(统称「运营商」)展开诉讼(「CACT诉讼」)的公告。根据CACT诉讼,CACT要求运营商确认CACT对运营商持有的若干氧化铝(「氧化铝」)和若干电解铜(「电解铜」)的拥有权,以及放行并交付全部氧化铝和电解铜予CACT,如不能,赔偿CACT。
根据青岛法院签发的裁定书,他们收到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公安局」)提出的要求,经审查後,青岛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裁定将CACT诉讼移送至公安局处理。
CACT目前的理解是随着CACT诉讼移送至公安局,在CACT诉讼下对运营商的法律诉讼将会终止。CACT在氧化铝和电解铜的所有权和能取回的数量, 现将由公安局及刑事法院(公安局向其呈交调查结果)决定。
在2016年6月30日,本集团索偿的存放在中国青岛港的全部氧化铝和电解铜的账面净值为269,708,000港元。
本公司将适时向本公司股东(「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作进一步公告以更新任何重大发展。
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