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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资源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发出的公告

2015-12-08 17:22:00

兹提述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在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一份40,000,000美元的信贷协议(「信贷协议A」)、本公司在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一份310,000,000美元的信贷协议(「信贷协议B」)和本公司在2015年6月12日 签订的一份490,000,000美元的信贷协议(「信贷协议C」,连同信贷协议A和 信贷协议B,统称为「该等信贷协议」),及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12年9月28日、2014年3月28日和2015年6月12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在2015年12月8日,本公司与 该等信贷协议的放款人(「放款人」)已同意修订该等信贷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因此,倘若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而并非该等信贷协议原有的条款和条件下的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或不再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或控制本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最少35%,信贷协议A的放款人和 分别持有信贷协议B与信贷协议C各自尚未偿还贷款的66-2/3%或以上的放款人, 可强制要求提早偿还有关贷款和所有其他结欠款项。

在本公告日期,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并实益拥有或 控制本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