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发出。
在2015年6月12日,本公司签订一份有关490,000,000美元无抵押有期贷款的信贷协议。
根据信贷协议的条文规定,倘中信集团不再直接或间接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或不再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或控制本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最少35%,则持有该贷款当时尚未偿还总额的66-2/3%或以上的放款人可强制本公司提早偿还该贷款和信贷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结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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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由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披露规定而发出。
在2015年6月12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组金融机构(作为放款人)(「放款人」)签订一份有关490,000,000美元无抵押有期贷款(「该贷款」)的信贷协议(「信贷协议」)。该贷款分为两部份,A部份和B部份。A部份由A部份的提款日开始为期三年,而B部份由B部份的首次提款日开始为期三年。
根据信贷协议的条文规定,倘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集团」)不再直接或间接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或不再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或控制本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最少35%,则持有该贷款当时尚未偿还总额的66-2/3%或以上的放款人可强制本公司提早偿还该贷款和信贷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结欠款项。
在本公告日期,中信集团控制本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9%并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
本公司在该责任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