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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24-04-17 00:00:00

股东週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2024年 5月 21日(星期二) 下午2时30分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7楼召开股东週年大会,议程如下: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及接纳本公司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张炜先生为董事 (b) 重选陈冬先生为董事 (c) 重选林耀坚先生为董事 3.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釐定董事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酬金。 4.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釐定其酬金。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是否经修改)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A)「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 (「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配发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劵、票据及附有权力认购或转换成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证劵);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 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配发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劵、票据及附有权力认购或转换成股份之其他证劵);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 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但不包括(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任何当时获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以向该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指之承授人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购入股份之权利而行使认购权所发行之股份;或(iii)根据本公司之章程细则就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而发行之股份),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倘任何股份合併或拆细于其后生效,根据上文(a)段批准可予发行之股份之最高数目于紧接该等合併或拆细前与紧随其后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例应相同,股份之最高数目将相应作出调整;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 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之日;或 (ii) 公司之章程细则及百慕达适用之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 决议案将之撤销或修订之日。 「配售新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所载于指定记录日期之股份持有人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及(如适用)有权参与售股建议之本公司其他证劵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或(如适用)所持其他证劵比例)提出售股建议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附有认购股份权利之其他证劵(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适用于本公司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该地区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劵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经不时修订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劵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劵交易所之规定,行使本公司之全部权力,于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劵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证劵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港元之股份(「股份」);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购回本公司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有关批准须受此限制,及倘任何股份其后合併或拆细于其后生效,根据上文(a)段批准可予购回之股份之最高数目于紧接该等合併或拆细前与紧随其后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例应相同,股份之最高数目将相应作出调整;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 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之日;或 (ii) 本公司之章程细则及百慕达适用之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 决议案将之撤销或修订之日。」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A)及第5(B)项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 后,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A)项普通决议案所授予本公司董事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之一般授权将予扩大,扩大之数量相当于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第5(B)项普通决议案所授出权力购回之股份总数,惟扩大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第5(B)项普通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于该决议案通过后倘有任何股份经合併或拆细为较小或较大数目之股份,则该股份数目将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