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2年6月1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天津港集团若干成员根据各项供应协议向天津集装箱码头(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商品及服务的持续关连交易。
天津集装箱码头与天津港集团成员一直相互提供码头及相关服务。预期天津集装箱码头会继续与天津港集团成员不时订立性质相似的交易。因此,天津集装箱码头与天津港集团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订立天津集装箱码头码头服务总协议,期限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期3年,据此,天津集装箱码头及天津港集团成员可不时相互提供码头及相关服务。
天津港股份拥有天津集装箱码头41.69%的股权,为天津集装箱码头之主要股东,因此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天津港集团公司(为天津港股份的最终控股公司)及天津港集团其他成员由于为天津港股份的联繫人,故亦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与附属公司层面关连人士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有关该等交易估计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规定,惟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