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2021年7月28日及2021年11月25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向天津港股份收购天津集装箱码头之34.99%股权。于2021年12月3日该收购事项交割后,本公司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天津集装箱码头51%的股权。据此,天津集装箱码头已成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天津港股份拥有天津集装箱码头41.69%的股权,为天津集装箱码头之主要股东,因此成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天津港集团成员为天津港集团公司(为天津港股份的最终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30%或以上股权的公司,由于为天津港股份的联繫人,故亦成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天津集装箱码头已(包括某些情况下在天津集装箱码头成为本公司附属公司之前)与天津港集团成员订立供应协议,由天津港集团成员向天津集装箱码头供应若干商品及服务。因此,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与附属公司层面关连人士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自2021年12月3日(即天津集装箱码头成为本公司附属公司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该等交易(以及天津集装箱码头与天津港集团公司及其联繫人于2022年1月1日前其他性质相似的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低于1%,故有关交易完全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股东批准、年度审核及披露规定。由于该等交易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估计年度上限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1%但低于5%,故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规定。
天津集装箱码头目前正与天津港集团公司就订立一份有效期为三年的总协议进行磋商,据此,天津集装箱码头可不时(1)与天津港集团公司及其联繫人订立与该等交易性质相似的交易;及(2)向天津港集团公司及其联繫人提供码头及相关服务。总协议订立后将适时发佈有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