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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2021-10-29 00:00:00

本集团一直根据将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的现有总协议进行交易。本集团预期将不时继续进行与现有总协议项下交易性质类似的交易,并已为此订立或拟为此订立(视情况而定)下文所披露的各新订总协议,协议年期皆为3年,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于2021年10月29日,本公司与中远海运签订中远海运航运及码头服务总协议,其项下交易均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本公司将于2021年11月19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关于中远海运航运及码头服务总协议项下交易的进一步资料,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函件、联席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函件以及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

此外,于2021年10月29日,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订立下述总协议(惟不包括广州港公司集装箱码头服务总协议及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集装箱码头服务总协议,其拟于稍后日期订立):

(1)由本公司及MaerskA/S(为及代表Maersk)订立的马士基航运服务总协议;

(2)由广州南沙及广州港公司订立的广州港公司集装箱码头服务总协议;

(3)由广州南沙及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订立的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集装箱码头服务总协议;及

(4)由连云港新东方及连云港港口订立的连云港码头服务总协议。

上述编号(1)、(2)及(3)的新订总协议亦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2020年度的财务资料,由于连云港新东方为本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连云港港口集团成员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并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上述编号(4)的新订总协议项下之交易概不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而本公告内有关该协议项下交易的披露事项乃由本公司按自愿基准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