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题述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的公告(「该公告」),其内容关于收购天津集装箱码头34.99%股权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除另有定义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含义。
于2021年7月28日,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天津港股份及本公司就天津港集装箱码头股权转让协议订立一份补充协议(「天津集装箱码头补充协议」),以确认收购事项的最终作价应为人民币1,247,710,223.53元。
天津集装箱码头补充协议
天津集装箱码头补充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要载述如下:
日期
2021年7月28日
订约方
1.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及
2.天津港股份,作为卖方;及
3.本公司。
收购事项的最终作价
根据天津集装箱码头补充协议,各方同意收购事项的最终作价应为人民币1,247,710,223.53元,最终作价按以下方式釐定:
(i)天津集装箱码头34.99%股权的价值人民币1,348,875,866.88元(根据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估值师)所编制天津集装箱码头100%股权于2020年12月31日的最终估值人民币3,855,032,486.08元计算,该项评估结果已经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减
(ii)天津集装箱码头根据其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利润分派计划于2021年3月15日就天津集装箱码头34.99%股权所作出的利润分派之相应金额人民币101,165,643.35元。
天津集装箱码头补充协议生效的条件
天津集装箱码头补充协议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后方可生效:
(i)已签署天津集装箱码头补充协议;
(ii)订约方均已按照其章程文件及适用法律,就签署及履行天津集装箱码头
补充协议分别获得内部及外部批准(如需要);及
(iii)天津集装箱码头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
由于收购事项须待先决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后方可作实,故收购事项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