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北京中哈(作为出租人)与中广核铀业发展(作为承租人)就租赁物业订立租赁协议,为期三年,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于本公告日期,北京中哈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而中国铀业发展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约64.82%股权。中广核铀业发展为中国铀业发展的唯一股东,因此为联繫人。鉴于中广核铀业发展为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条,由于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低于5%但租赁协议项下的建议年度上限不低于3,000,000港元,该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