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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矿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12-27 17: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的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所产生或因依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64)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广核矿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 2019 年 1 月 15 日(星期二)上午 11 时正假座香港湾仔

港湾道 1 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阁楼 3-4 号会议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及酌情通

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司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之通函(「通函」)已界定的词语在本通告具有

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买方」,作为买方)及中国铀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主要股东)

(「卖方」,作为卖方)订立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16 日之买卖协议(「买卖协议」)(注有「A」字样并

由大会主席(「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买卖协议副本已提呈本大会),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购

买及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中广核国际铀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及缴足

股本,代价为 8,553,800 美元,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及受其所载条件规限,将由本公司於完成

日期以现金向卖方指定账户支付的方式结算;并批准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任何其他交易;

b. 授权本公司董事在彼等可能认为必需、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为及代表本公司作出一切有关行

动及事项及签立有关其他文件及采取一切步骤,以执行及落实该协议之条款及据此拟进行之

* 仅供识别

2

所有交易,以及在彼等可能认为必需、适宜或权宜之情况批准作出任何有关修改及修订(包

括对有关文件或其任何条款作出任何变更、修订或豁免,而其与买卖协议所载者并无根本差

异)。」

承董事会命

中广核矿业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

安军靖

香港,2018 年 12 月 28 日

总办事处及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港湾道 26 号

华润大厦

19 楼 1903 室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持

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大会或类别会议及投票。受委代表毋

须为本公司之股东。此外,代表本公司个人股东或公司股东之任何受委代表均有权行使所代表本公司股东可行

使之同等权力。

2.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书面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文据须另行加盖

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正式授权人亲笔签署。倘代表委任表格是应由一间公司之负责人代表该

公司签署,则假设该负责人已获正式授权代表该公司签署该代表委任表格而毋须特别证明,除非情况相反。

3. 代表委任表格及(如本公司董事会要求)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核实

副本,最迟须於委任文件所示姓名人士拟投票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19楼1903室,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无效。

4.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

撤销。

5.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表决,犹如该联名持有人为唯

一有权表决者,但假若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上述大会,将接纳排名首位者亲身或由受委代表表决,其

他联名持有人之票数则不予点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将依照本公司股东名册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

定。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两名执行董事:安军靖先生(首席执行官)及陈德邵先生;三名非执行董

事:余志平先生(主席)、孙旭先生及殷雄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邱先洪先生、高培基先

生及李国栋先生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