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中广核矿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1日、2011年8月18日、2011年8月19日、2014年2月18日、2015年1月6日、2015年3月19日及2016年5月31日之公告以及日期为2011年5月23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股份认购;及(ii)可换股债券之认购。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提供认购协议之最新资料。
於本公告日期,合共45,000,000股抵押股份仍获质押及抵押予认购方。董事会宣布,於2017年12月11日,认购协议之订约方与四川恒泰医药有限公司(「四川恒泰」)就45,000,000股抵押股份订立认购协议之第三份补充契约(「第三份补充契约」),据此:
(1)经日期为2014年2月18日之补充契约及日期为2015年3月19日之第二份补充契约修订及补充之认购协议中补偿期之定义获进一步修订为「自第三份补充契约之生效日期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经修订补偿期」);
(2)於下列事项後,35,000,000股抵押股份将获解除股份抵押:
(a)黄建明先生向认购方作出承诺,为经修订补偿期内本公司因处置全部或部分本公司任何前附属公司权益而在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负上或可能负上之任何申报及╱或纳税责任以及本公司因履行及完成任何处置全部或任何本公司前附属公司权益之交易(如有)而可能须缴纳之所有税项及据此所额定之税项(「未清偿税务责任」)负责;及
(b)四川恒泰将其位於四川之两项物业按揭或抵押予认购方作受惠人,作为经修订补偿期内任何未清偿税务责任之担保(「按揭」)。
该等抵押股份仅於按揭进行有效登记後方获解除。
(3)根据经不时修订及补充之认购协议,余下10,000,000股抵押股份将继续获抵押以作为创始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履行各自义务及责任之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