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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矿业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2012-03-19 19:50:00

1. 成员

1.1 委员会成员(「成员」)应由本公司董事(「董事」)组成,由董事会(「董事会」)委任,并至少包括三(3) 名成员。

1.2 大部分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3 委员会主席应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法定人数应为两(2) 名成员。若候补成员出席委员会会议,不应计作相关成员亲身出席。

1.4 董事会及委员会可分别通过决议案,撤销成员的委任,或为委员会委任增补成员。

1.5 公司秘书(若无,则为委员会主席所提名的人士)或具备适当资格及经验的经正式委任的秘书应被委任为委员会秘书,并应出席委员会所有会议。

2. 会议

2.1 委员会每年至少须召开一次会议,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以便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若委员会工作需要,可召开额外会议。

2.2 经由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案,其效力及作用与在正式召开及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通过者无异。任何此类书面决议案可包含数份采用类似格式的文件,而每份文件经一名或多名成员签署。

2.3 委员会秘书须备存完整会议纪录,以便在该等会议纪录被宣称经相关会议举行之时的委员会主席签署或经紧接的下一次会议的主席所签署时,作为任何此类程序的不可推翻的证据。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将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後发送予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其纪录之用。该等会议纪录应予公开,供董事会查阅。

2.4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中有关董事会会议及程序的规定应适用於委员会会议及程序,前提是该等规定适用及并未被本职权范围中的条文所取代。

2.5 在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包括《上市规则》附录14 所载《企业管治常规守则》或本公司采纳的本公司自身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修订、补充及撤销本职权范围及委员会通过的任何决议案,惟对本职权范围及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案所作的修订及撤销不会导致委员会此前的任何行动及决议案失效,但前提是若非本职权范围或相关决议案被修订或撤销,该等行动及决议案本应有效。

3. 责任

3.1 委员会的职能为检讨、厘定及考虑与董事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有关的提名程序、该等程序在有关年度的执行情况及就董事委任的候选人向董事会提供建议,以确保所有提名均属公平及透明化。

4. 权限

4.1 委员会可行使以下权力:

(a) 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的任何雇员及任何专业顾问获取所需资料或要求其中任何上列人士编制及提交报告及出席委员会会议以及提供资料及解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以便履行其职责,而相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b) 对於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评审董事的表现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c) 对本职权范围及履行其职权的有效性作每年一次的检讨,并向董事会提出其认为需要的修订建议;及

(d) 行使委员会认为需要及合宜的权力及获提供充足资源,以便适当履行委员会的职责。必要时,委员会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便履行其责任,而相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5. 职责

5.1 委员会应:

(a) 制定提名政策供董事会审阅及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提名政策;

(b)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并就任何计划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便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

(c)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及挑选被提名人士出任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d)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e)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首席执行官)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f) 考虑董事会不时界定或指派的其他事项。

6. 汇报程序

6.1 公司秘书须备存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将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後发送予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其纪录之用。

6.2 公司秘书须将委员会会议纪录及相关资料发送予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