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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奥集团於2011年11月28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2011-11-28 16:28:00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1 年11 月28 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函所载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普通决议案均以投票方式表决获股东正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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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维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1 年10 月21 日之公告及日期为2011年11月11日载有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通函」)。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於2011 年11 月28 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所提呈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所投票数

普通决议案 (概约百分比%)

赞成 反对

1.批准框架协议、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及其 535,423,606(100%) 0(0%)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本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一项普通决议案。

2.授权任何一名董事签署、盖印、签立、完 535,423,606(100%) 0(0%)

善及交付或授权他人签署、签立、完善

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采取或

授权他人采取其酌情认为必要、合宜或

恰当之所有有关行动、事项及手续,以

使框架协议生效及落实执行,及豁免遵

守框架协议任何条款或对其作出或同意

对其作出彼等酌情认为恰当及符合本公

司利益之非重大修订。

本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一项普通决议案。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3,332,586,993 股每股面值0.01 港元之普通股(「股份」)。

诚如通函所述,合共持有1,670,000,000 股股份及於持续关连交易拥有权益之中国铀业发展及其联系人士,於股东特别大会放弃就有关框架协议、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金额之决议案表决。因此,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表决赞成或反对所提呈普通决议案之独立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为1,662,586,993 股。

除上文披露者外,任何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就决议案表决不受任何限制,亦无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只可就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投反对票。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点票之监票人。